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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11-07

施行日期:2005-11-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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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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