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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4

施行日期:2002-08-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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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形式的重大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授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为更好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较强操作性,能在较长时间内普遍反复适用。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用词规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草拟部门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向市政府提请颁发。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按时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政府法制办可视情邀请法学工作者、业务专家以及管理相对人(法人或公民)等进行论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可行性研究。起草部门必须认真配合,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向市政府呈报。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盖市长印章,并通过重要的新闻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度末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向政府例行汇报执行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两年清理一次,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汇编成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本办法的原则规定,有关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市府发〔1990〕25号文)同时废止。

九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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