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公布。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时间。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穗府、穗府函、穗府办、穗府办函编号文件以及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截止2001年12月31日未宣布废止而部门认为应当继续有效的,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提出继续有效的依据及理由,并编列目录,于9月2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上报文件目录表格样式附后,请用Excel制表格,并报送软盘)。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或漏报的文件目录,今后不再公布,文件一律无效。
二、由市人民政府各直属部门不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而自行印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请各部门抓紧清理,确定目录后于9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以便在《广州政报》上集中公布。逾期不再公布,文件自行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表
(联系人:潘雁,联系电话:83123516)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02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发文号 继续有效的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