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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申请受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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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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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申请受理程序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转贷银行,采购代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部的“三定”方案和职能设置,对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申请受理程序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额以下项目”系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小于500万美元或500万欧元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三、财政部收到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申请后,就前款所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依照有关援助国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统一安排对外提出、对外开展相关工作。

四、已经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我部将定期通知有关计划、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代理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

五、接此通知后,有关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2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选定采购公司;有关转贷银行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开展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告我部;有关采购公司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通知》(财金[2002]1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和商务谈判工作。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其直属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有关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我部将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关利用外国政对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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