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开展2002-2003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开展2002-2003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将组织2002一2003年度(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且已经通过2001一2002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且无《年检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申报材料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截至2003年5月31日的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附表4)。

(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

(附表5)。

(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在报送以上文字材料的同时,还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附表2、附表4、附表5,所有表格应当为Excel格式。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相应的书面材料一致。

相关表格可通过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下载。

三、年检程序与工作进度安排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并于2003年10月15日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局,下同)。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申报程序如下:

1.注册会计师填写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盖章后,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2.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案;

3.跨省分所注册会计师年检申报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汇总,同其他年检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时,应同时送中国证监会一份。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03年11月1日之前,审核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并出具相关文件,连同事务所年检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于2003年11月下旬对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公告年检结果,换发证券许可证。

(五)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当同时上交已经超龄或者离开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组织本辖区的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对年检过程中的某些具体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沟通协调,以促进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年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上报财政部。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确定的相应时限内,完成各阶段的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五、联系方式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电话:010一68552535传真:010一68552934;E-mail:cpa mof@cicpa.gov.cn

中国证监会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邮政编码:100032;电话:010一88061320传真:010一88061344 E-mail lihaijun@csrc.gov.cn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略)

3、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略)

4、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

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