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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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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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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上报2001年甘肃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甘价工[2001]268号)和《关于上报甘肃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补充报告》(甘价商[2002]217号)均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大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每千瓦时0.333元。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平凉电厂0.25元,兰西热电公司0.26元,洁源风电公司玉门风电场0.65元,小水电0.2元。

二、靖远电厂电价补差额分6年补偿,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8分,6年后取消用于疏导其它电价矛盾或降低销售电价。李家峡上网电价0.26元,影响销售电价提高0.13分。

三、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7元。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0年我委印发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2000]425号)同时废止。

五、根据你省电力公司《关于以减免电费弥补农网还贷资金来源不足的请示》(甘电司财[2002]45号)的要求,决定取消你省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帮扶企业和特困企业等实行的电价优惠及电费减免政策,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农网改造还贷等。

六、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l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你省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甘肃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甘肃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甘肃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甘肃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价类别电 度 电 价基本 电价
  不满1l-1035?110110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千伏千伏千伏千伏及以上(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0.470.46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5620.5520.552    
  三、商业电价0.7120.702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4760.4660.456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4290.4190.409    
  五、大工业电价 0.3260.3160.3060.3012516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2860.2760.2660.2612516
  2、电 石 0.2760.2660.2560.2512516
  3、中、小化肥 0.290.280.270.2652516
  六、农业生产用电0.3940.3840.374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860.1810.176
附表二:
  甘肃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 价 类 别电 度 电 价基 本 电 价
  不满l?1035?110110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1千伏千伏千伏千伏及以上(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0.470.46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050.5950.595    
  三、商业电价0.7550.74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4940.4840.474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4470.4370.427    
  五、大工业电价 0.3340.3240.3140.3092516
  其中:l、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2920.2820.2720.2672516
  2、电 石 0.2820.2720.2620.2572516
  3、中、小化肥 0.2960.2860.276O.2712516
  六、农业生产用电0.3940.3840.374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860.1810.176
附表三:
  甘肃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县级趸售县以下趸售
  1-10KV35KV及以上1-10KV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0.3420.3420.3380.338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4150、4150.4150.415
  三、商业电价0.5710.5710.5710.571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0.3490.3440.3590.354
  五、农业生产用电0.3040.2940.3040.294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460.1410.1460.141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3.1分,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4.3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1.8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8分,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用电每千瓦时0.6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己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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