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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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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药监人[2002]68号)的精神,经研究,定于2002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在北京举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实务。
  (三)行政管理信息化、公文写作及WTO的有关知识。
  (四)交流、研讨各地在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

二、培训对象
  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
  2002年6月24日至7月19日,6月23日报到,7月20日返程。

四、培训地点
  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路11号),具体报到地点将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请参训人员准备2?3个在本地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带至培训示范班上。
  (二)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并准备个人2寸彩色照片4张带至班上。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参训人员的选派工作,并将推荐人员名单(见附件2)于2002年6月15日以前邮寄或传真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培训一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站南路16号
  邮政编码:100073
  联系人:宫栾 洪梅
  联系电话:010?63319479,63402255?1310,1308
  传真:63409113

附件:1.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名额分配
2.推荐参加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人员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培训示范班名额分配
单 位 名额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内蒙古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广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西藏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新疆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宁夏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1
附件2:
推荐参加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培训示范班人员名单
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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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文化│专业│职务│ 单位 │ 地址 │邮编│电话、手机│
│ │ │ │年月│程度│ │ │ │ │ │ 或呼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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