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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效能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委办[2003]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3

施行日期:2003-09-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政法委、市效能办、市信访局《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效能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3日

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效能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防止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政治局面,现根据闽委办《关于转发〈信访效能督办制度〉的通知》([2003]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信访效能督办的对象和形式

信访效能督办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责任领导,市直单位及其责任领导。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工作失职,漏报、知情不报,贻误处理信访问题时机,酿成影响社会治安事件的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单位分别给予效能告诫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二、分清不同情形实行效能督办告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针对不同信访问题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督办告诫、效能告诫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督办告诫:

1、对越级到省集体上访人数20人以上、到市集体上访100人以上或反映的问题有一定普遍性,上访群众情绪较激烈的上访事件,所属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在15天内未将处理落实情况书面向市信访局反馈,未能密切跟踪群众上访动态,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的;

2、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应由法律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所属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未能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导致上访群众到省缠访的;

3、个别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过高,已做解释工作或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属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个别群众仍无理无休止到省缠访的。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效能告诫:

1、出现在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门口的越级集体上访,所属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市信访局通报之后,没有立即派有关领导到省、市信访局协助处理,或拖延到达时间,或处理不力,造成来访群众长时间滞留或围堵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大门,打横幅标语、阻塞交通等过激行为的;

2、同一信访问题重复越级到省集体上访二次、到市集体上访三次,所反映问题可以解决,也应该予以解决,但有关责任单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而未给予妥善及时解决的;

3、个别缠访户长期滞留省委、省政府上访,经多次催促,有关责任单位借故拖延、推诿到省处理的。

(三)凡属下列情形,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对已由市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同一信访问题重复第三次越级到省集体上访,并出现第二条第(二)项之一的。

三、加强对信访效能督办的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委政法委、市效能办、市信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于督办告诫的实施,由市信访局对责任单位发出督办告诫书。对于效能告诫的实施,先由市信访局提出对责任单位领导进行效能告诫的意见,市效能办根据《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责任单位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实施,先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建议,再由市综治委对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市委政法委 市效能办 市信访局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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