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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6

施行日期:2003-09-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科室、监察支队:

《信访工作措施》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9月16日

新乡市城市规划局信访工作措施

一、局信访部门对涉及本单位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案件,可交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各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报局信访部门。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信访人。

三、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局信访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和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请求上级信访部门复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如确有错误的,上级信访部门有权责成重新处理。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应列为重要信访案件进行专案处理,将处理结果于结案后20日内书面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特殊情况未办结的,应说明原因,随时报告进度情况。

五、对无理无序且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务、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者,不予接访,并与公安部门联系配合我局保安人员协助管制或带离;对有理无序的上访人员,局信访部门应积极热情地接待,做好引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使其有理有序、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对无理有序的上访人员,局信访部门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自动放弃上访意图,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事态扩大。

六、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新乡市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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