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北京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9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下发<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北京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9家汽车经营企业依法变更名称并继续保留小轿车经营权。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为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原企业小轿车经营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北京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9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下发<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北京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9家汽车经营企业依法变更名称并继续保留小轿车经营权。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为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原企业小轿车经营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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