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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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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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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1998年的首届推普周活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行业系统积极行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增强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9月12日至18日将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周活动。各地要在认真总结首届推普周活动的基础上,按照隆重、热烈、简朴、务实的要求,切实搞好第二届推普周活动。现就第二届推普周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和主题

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语(1998)17号)要求,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公共交际中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体现即将跨入新世纪的特点,第二届推普活动的主题为“推广普通话,迎接新世纪”。各地应围绕这个主题,面向社会各界开展丰富多采、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鉴于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各部门各行业普及普通话的程度有较大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面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意义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确定本届推普周活动的特色和侧重点。

二、第二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提纲、宣传口号和宣传要点

国家语委去年印发《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国语(1998)29号文附件)对各地宣传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保持宣传内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届推普周继续沿用去年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并做了必要的修订和补充(见本《通知》附件)。

本届推普周的宣传要点仍按国语(1998)17号文的规定执行,并注意体现跨世纪的特点和要求。重点宣传推广普及普通话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2010年全国初步普及普通话”的奋斗目标以及重点部门行业应为此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第二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主要安排

在首都,将请领导同志发表讲话或署名文章,主要报刊发表评论员文章和综述,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和学术研讨会,印制宣传手册、宣传画和宣传品,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推出报刊专版,制作、播出电视专题片和公益广告等。

各地可以参照上述安排,结合具体情况,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宣传、座谈、培训等活动,并在公休日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

四、第二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由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牵头,与宣传、人事、广播影视、解放军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并成立推普周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普周活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级教委(教育厅、局)和语委牵头,与宣传、人事、广播影视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要求如下:

1.切实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推普周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与推普周活动,为社会做出榜样。

2.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推普周活动涉及各行各业,需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广泛参与。要在政府领导下,做好统筹协调,把推普周活动的组织工作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将推普周列入宣传计划并予以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开展多种宣传活动;人事部门要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推普周活动;广播影视部门要在做好宣传报道的同时播出各种推广普通话专题节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推普周活动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部署进行;各级语委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做好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好推普周各项活动。

3.把推普周活动同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推普周活动促进推广普通话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广普通话同部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同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今年要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和迎接澳门回归祖国各项活动,大力推广普通话。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推广普通话的大学校,是推广普通话的重要力量,广大官兵都应争当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积极分子。要逐步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一起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格局,使普通话逐步成为校园语言、公务用语和社会服务规范用语,为实现2010年全国初步普及普通话的目标而努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公室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将第二届推普周活动方案报推普周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5号,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普通话推广处,邮政编码:100816,电话:010-66097038,传真:010-66096681)。

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1.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及普通话的客观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方语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因素,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的发展和应用。

2.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也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习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八五”以来推广普通话的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积极普及普通话,并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应用水平。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汉语课程,应当教学普通话。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在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另一方面承认方言在一定场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

4.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推广普通话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遵循语言自身发展规律,强化政府行为。要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

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要求是:第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普通话能力训练,特别要注重普通话口语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话逐步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并成为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把普及普通话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纳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逐步做到普通话合格的教师才能上岗。第二,党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方面要率先垂范,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自觉说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要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把使用普通话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要求。第三,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要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商业、旅游、邮电、交通、金融、司法等行业工作人员和解放军、武警指战员要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和工作用语并逐步提高普通话应用水平。第四,要加强普通话培训工作,提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水平。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对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更大需求,使培训测试工作更加科学化。第五,要做好普通话规范化工作,进一步研制、发布有关的规范标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5.跨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和基本措施

1997年12月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了跨世纪推广普通话工作目标,即: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头表达关系密切行业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下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将大幅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九十年代以来,推广及普通话工作以“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为基本措施,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是面向部门和地区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科学管理方法。“八五”以来,面向师范院校、城镇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系列“评估指导标准”在指导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普及普通话”的指示精神,国家语委将制定《城市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并开展试点工作。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师范院校、职业中学将普通话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岗位人员均应达到规定的等级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根据推广普通话工作发展的需要,测试范围将逐步扩大。

推广普通话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为进一步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树立语言规范意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6.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

(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3)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4)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5)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6)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7)学习普通话,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普及普通话。

(9)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10)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11)积极普及普通话,努力推进素质教育。

(12)普通话是校园语言。

(13)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

(14)青少年要做推广普通话的积极分子。

(15)普及普通话,从孩子抓起。

(16)让您的孩子从小学会普通话。

(17)新闻媒体要做推广普通话的榜样。

(18)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9)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20)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21)推广普通话,迎接新世纪。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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