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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参加清理换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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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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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参加清理换证的通知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87号)精神,我司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按文件要求应当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

截止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按时参加了此次清理换证工作,但仍有一些企业未申请清理换证或迟迟未上报清理换证资料。为了加快该项工作的进行,特通知如下:

1、已领取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但还未上报资料的企业,请务必在12月29日前将上报材料返回;

2、领取相关资料的企业,请务必在12月29日前领取并上报;

3、凡未按规定期限参加此次清理换证工作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4、对于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建设部将依据企业实际业务情况,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或吊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

清理换证联系电话:68394079、68393057

传真:68394297(fax)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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