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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2-08-23

施行日期:1962-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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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1月11日和3月30日的函均收到。对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判决离婚问题,同意你院1962年1月11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如经查实,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对方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根据当前全国性报纸不刊登此类公告的情况,可以不登公告,径予判决离婚。但务希转告有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必须认真调查,在查证属实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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