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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2-02-03

施行日期:1962-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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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2月13日〔61〕法研字第57号来函收悉。关于外县或外省(区)的劳教分子,他们的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可以参照本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意见的批复处理,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作征询意见和了解情况等工作。但只限于这几种人的婚姻案件,其他,仍参照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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