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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6)法赔字第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13

施行日期:1996-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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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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