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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7)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9-11

施行日期:198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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