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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补助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3

施行日期:1994-06-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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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补助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特字第094001568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有效协助身心障碍者克服工作障碍,增进其工作效能,并积极开拓身心障碍者就业机会,以落实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符合下列资格之单位及人员,得填具申请书,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助:

(一)雇用身心障碍员工之公、民营事业机构、政府机关、学校及团体。

(二)办理身心障碍者训用合一之单位。

(三)下列身心障碍自营作业者:

1.个人出租车业:需检附申请人之身心障碍手册及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明文件。

2.钟表、锁匠及刻印业:需检附申请人之身心障碍手册及营业登记证明文件。

3.公益彩券甲类贩售业: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及主管机关核发之公益彩券类甲类经销证明文件。

4.其它经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碍自营作业者。

三、本要点之补助项目如下:

(一)改善职场工作环境:指为协助身心障碍者就业,所进行与工作场所无障碍环境有关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设备或机具:指为促进身心障碍者适性就业、提高生产力,针对身心障碍者进行工作设备或机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业辅具:指为恢复、维持、强化或就业特殊需要所设计、改良或购置之辅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手语翻译、视力协助、改善交通工具等有关活动。

(五)调整工作方法:透过职业评量及训练,按身心障碍者的特性,分派适当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组,使某些职务适合身心障碍者作业、调派其它员工和身心障碍员工合作、简化工作流程、调整工作场所等,并避免危险性工作等。

前点规定之单位及人员得就前项申请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

四、为推动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工作,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本局各就业服务中心及各县(市)政府,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搜集职务再设计专家名单并送请就业服务中心及各县(市)政府参考运用、办理职务再设计之规划、年度执行结果汇整、评估、检讨及成果发表等事宜、办理职务再设计项目单位之征选事宜。

(二)就业服务中心:聘请职务再设计辅导委员(以下简称辅导委员)、开发职务再设计个案、受理申请案件、办理职场访视、召开审查会议办理案件之审核、补助经费之核拨、补助案件之后续追踪及辅导及年度申请案件之结案汇整等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个案转介之就业服务中心及职务再设计宣导事宜。

五、本局得征选具职务再设计评估、研发、设计、改良、改装及制作能力之机构或团体,担任职务再设计项目单位,以协助身心障碍者顺利及稳定就业。

申请办理前项职务再设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备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计画书:计画书内容应包括:计画名称、单位名称、计画目的、人力配置、执行本案能力之证明等,内容应力求详实。

本局于受理前项申请后,就其资格、计画书内容及执行能力等条件审查,必要时得邀集学者、专家审查。

六、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从事身心障碍者相关研究之学术单位、政府机关、民间机构或团体,具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及就业辅具之评估、研发、设计、改良之执行能力者。

(二)经核准立案之下列非营利社会福利机构及团体:

1.财团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订与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相关事项者。

2.社团法人:其组织章程明订与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相关事项者。

(三)公(私)立学校、政府机关及医疗机构。

七、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人员:

(一)督导人员一人:大学院校社会工作、特殊教育、职能治疗、医学工程、人因工程、工业工程、工(商)业设计等相关系所毕业,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担任,负责督导、联系与推动业务。

(二)业务执行人员二人:大学院校人因工程、医学工程、机械工程、电机工程、电子工程、工业工程、工(商)业设计、职能治疗等相关系所毕业者,并具备三年以上职务再设计或身心障碍者辅具研究经验。

八、就业服务中心为办理申请案件之访视及审核工作,应聘请具工程类、医学类及设计类相关专业领域之专家、学者担任辅导委员,提供下列咨询及服务:

(一)提供企业雇主、项目机关(构)及身心障碍者咨询服务。

(二)配合就业服务中心及项目机关(构)安置个案之实际需要,会同访视并提供相关专业适应协助。

(三)提供职务再设计申请案之访视、规划、设计之专业协助及指导等工作,并参与审查。

九、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案件后,应依下列程序进行审核、拨款及核销:

(一)书面审查: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案件后,进行案件资格审查。如个案之改善方式单纯,藉由调整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或简易辅具之协助即可解决案主之就业问题者,其改善金额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下之个案,得由就业服务中心径行核定办理。

(二)访视:书面审查合格之案件,由就业服务中心安排辅导委员实地访视。如个案职务再设计改善方式复杂,需个别化之研发、设计、改良等专业协助者,就业服务中心得转介予职务再设计项目单位进行改善。

(三)审查核定:个案之改善方式单纯者,由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召开审查会议予以审查,审查会议应至少邀请三位辅导委员参加(含访视之辅导委员),审查会议应就改善项目或建议方案改善事项之必要性、经费预算之合理性、辅具是否回收及能否解决案主在职场上之问题及困难等进行效益评估,并决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原则上每一个案之职务再设计改善方案应于受理申请后三十五日内审查核定(申请单位提供审核资料时间可扣除)。

(四)拨款及核销:个案经审查核定后,由就业服务中心函知申请单位(副知辅导委员及转介单位等)请领补助经费,申请单位应于完成职务改善后,报请就业服务中心派员追踪验收通过后检具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办理核销;核销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业服务中心得将个案转介至项目单位:

(一)职务再设计之改善项目无法于市面上直接购置取得,需专业研发、设计及制作之个案。

(二)职务再设计之改善项目于购置后需再经改良、改装之个案。

(三)职务再设计改善情形复杂之个案。

(四)其它经辅导委员建议转介之个案。

十一、项目单位受理就业服务中心个案转介后,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前往个案服务单位进行实地访视,并将改善内容、方式、制作期程及所需费用等项目,报请就业服务中心核定后办理。

(二)依个案在职场上所遭遇之问题,进行职务再设计之研发、设计、改良、改装、制作及维修等工作。

(三)撰写个案改善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个案基本资料、个案服务单位基本资料、个案就业问题诊断与分析、职务再设计改善及制作流程、改善及制作项目与金额、职务再设计前后效益评估及图片、照片等资料。

(四)个案后续追踪、辅导,并于完成个案改善后,报请就业服务中心派员查验等事宜。

(五)辅具使用训练及试用评估。

(六)接受就业服务中心辅具回收后之维修及再利用。

十二、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案件之审核,得参考下列原则:

(一)有关职务再设计补助项目及金额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者,经审查会议审查后核定,但申请项目与身心障碍员工就业直接相关且与生活辅具、生财工具难以区隔时,得就个案之障别特性、就业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等因素审查核给。

(二)为鼓励雇用单位优先以工作方法调整及工作条件改善为身心障碍员工进行职务再设计改善,对于提供身心障碍者工作方法调整及工作条件改善之雇用单位,得由辅导委员于审查会议中,就其改善情形之实用性及效益性等评估,核给最高新台币一万元之补助费。

(三)职务再设计之项目,应以就业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括:

1.工作环境无障碍化之改善。

2.现有机具或设备之改良及改装。

3.安全装置类辅具,包括听觉障碍者申请警示灯,藉由灯光闪烁代替听觉功能;为身心障碍者加装安全钮,以增进工具机具及设备之安全性;为肢体障碍者加装环境控制开关,可使其轻易控制职场外围设备等。

4.改善工作姿势类之辅具,如肢体障碍者申请可调式工作桌以改善坐姿。5.沟通类辅具,如听语障者申请沟通辅助装置,得以和顾客进行简易沟通。6.增进视觉功能类辅具,如视觉障碍者申请扩视设备,以增进其视觉功能。7.改善身心障碍者工作条件,包括听语障者之手语翻译;视障者之视力协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问题等。8.协助身心障碍者简化工作流程、调整工作场所或工作方法等。9.其它必要之改善项目。

(四)个人出租车业之职务再设计应以车辆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装所需费用补助,包括手控油门煞车辅助器、驾驶座座椅改装、方向盘控制辅具、手控汽车驾驶装置改装、汽车轮椅装载箱等项目。

(五)公益彩券业之职务再设计,以能改善下列事项为优先补助项目:

1.解决长时间站、坐之问题。

2.考量防抢及通报的需求。

3.轮椅进出,需考虑高低阶落差之问题。

4.有自营店面者,内部之无障碍空间设施。

(六)其它经辅导委员建议可有效解决身心障碍碍者就业问题之项目。

十三、辅导委员提供访视、咨询及辅导等服务,得支给下列费用:

(一)申请案件通过初审后,辅导委员至职场访视及提供协助与建议,每位辅导委员每次支给出席费新台币二千元;倘访视案件在二件以上,分属不同申请单位,且访视时间超过半日者,每位辅导委员得以全日支给出席费新台币四千元。

(二)电话咨询不另支给服务费。

(三)特殊案例职场访视咨询,核实支给差旅费。

(四)申请案件之指导(含访视、追踪辅导及验收阶段),每一个案以补助四次差旅费及出席费为原则。

十四、就业服务中心转介个案至项目单位为提供服务者,得支给下列费用:

(一)个案改善费:项目单位进行有关职务再设计之研发、设计、制造、改良、改装等措施,每案改善额度最高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其费用如下:

1.个案职务再设计所需之改善费用(如材料费、辅具购置费等),由项目单位进行改善后,检据经费支出凭证及个案改善成果报告等,向就业服务中心(转出单位)请领经费。

2.项目单位进行职务再设计之研发、设计、制造、改良等工作,得支给研发设计费(比照本会一般常用经费编列标准之工作人员费标准支给),每人每日以新台币一千元计算,每日最高三人支领,每案每人以十五日为限。

(二)出席费:项目单位为协助个案所进行访视工作,每次访视人数以二人为原则,每人得支给出席费新台币二千元,每一个案之访视次数以四次为限。

(三)差旅费:依据国内出差旅运费报支要点办理。

(四)管理费:各项费用扣除工作人员费、出席费、稿费、钟点费及差旅费等合计百分之十。

十五、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身心障者就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协助雇用单位提出职务再设计申请:

(一)身心障碍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无法达到预期绩效时。

(二)身心障碍者初进职场或雇主有意愿提供就业机会,但工作环境有障碍时。

(三)身心障碍者工作上需要辅助器具之协助时。

(四)身心障碍者工作地点变更或职场迁移时。

(五)身心障碍者因职务调整或工作流程变更致工作有困难时。

(六)因职业灾害重返职场或转换工作时。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补助之就业辅具得由就业服务中心回收再利用:

(一)接受补助之项目为个别化量身订作之就业辅具,且为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经申请单位同意回收者,该辅具于个案离职后,受补助单位应报请就业服务中心回收,以利个案转换职场后重复使用。

(二)所补助之辅具有重复使用性,且为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经申请单位同意回收者,在二年内该补助项目之职位出缺时,受补助单位无法再进用同障别适用该项目之身心障碍者,应将该辅具归还就业服务中心。

十七、为实际了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本局或就业服务中心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受补助单位应配合办理查核,不得拒绝,如发现未依本要点执行或虚报、浮报等情事,经本局纠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将终止补助二年,并视情节追回已补助之经费,必要时并依法令予以处分。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申请补助之项目非属就业专用之辅具。

(二)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之公共建筑物,依法应当改善之部分。

十九、依本要点所改善或购买之机具、设备、器材(属于资本门者)等,须标示「就业安定基金○○○年度预算补助购置」之字样或卷标,并列册管理,俾利访视时查验。

二十、受补助单位依本要点申请补助,在二年内该补助项目之职位出缺时,应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通报推介同障别适用该项目之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于通报后七日内无法推介者,得由受补助单位自行进用。

二十一、受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同一申请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二十三、本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并入各单位之其它营运使用,如有剩余款及产生之利息应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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