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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员工康乐活动推行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22

施行日期:1994-03-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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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员工康乐活动推行委员会设置要点

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同仁从事正当休闲活动,维护同仁身心健康,促进同仁和谐,特设交通部观光局员工康乐活动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负责规划、设计、推行及审议本局每年办理之各项体育文康活动。

三、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主任委员:由本局主任秘书担任。

(二)常任委员:由本局人事室主任、会计主任、政风室主任、秘书室主办事务人员担任。

(三)非常任委员:由本局企划组、业务组、技术组、国际组、国民旅游组、秘书室、旅馆业查报督导中心、旅游服务中心、中正机场旅客服务中心、高雄机场旅客服务中心等单位各推选一人为委员,任期一年。

(四)工作人员:人事室科员一人担任。

四、本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开会时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审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始得通过。

五、本委员会之下得设置单项工作小组,推展相关康乐活动,前揭小组应由本局十名以上同仁组成,始准成立,其研提之活动计画,经本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循行政程序签奉核可后办理。

六、奉准办理之康乐活动得向本局申请提供活动场地,聘请教练,补助经费等有关行政支持。年终检讨未具绩效之小组,经本委员会决议后予以裁撤。

七、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局内相关预算支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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