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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3

施行日期:1994-06-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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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特字第094001175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并自即日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会二字第0940029124号函核定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开发潜在雇主,增进雇主对身心障碍者工作能力之认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补助对象为合法设立之民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一)有长期雇用身心障碍者意愿之雇主。

(二)提供之工作机会以不定期契约为主。

(三)过去申领政府相关津贴或奖励金无不实或伪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劳动条件良好者。

(四)雇用同一劳工,一年内未领取政府机关其它相同性质之就业促进相关补助或津贴者。

(五)未违反劳工相关法令。

(六)为义务进用机关(构)之雇主,应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足额进用。但非义务进用机关(构)(员工总人数未达一百人)之雇主为优先。

前项第四款所称政府机关其它相同性质之就业促进相关补助或津贴之项目,系指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之雇用奖助津贴、雇主雇用失业劳工奖助办法、振兴传统产业雇用奖助津贴计画、九二一震灾重建雇用灾民奖励办法、多元就业开发方案、中小企业人力协助办法、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私立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超额奖励金。

三、本要点之进用对象为年满十五岁,有工作能力及就业意愿且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身心障碍者,并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为优先:

(一)非自愿性离职者。

(二)初次寻职者。

(三)长期待业者。

四、本要点实施方式如下:

(一)雇主向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服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资格者,由就服中心推介符合资格之身心障碍者,并由就服中心分派辖区内社区化就业服务之项目单位办理后续就业支持、追踪辅导等相关服务。

(二)雇主应于就服中心推介后二周内雇用所推介之人员,提供身心障碍者为期三个月的雇用机会,并在期满后决定是否继续雇用该名身心障碍者。

(三)雇主应于同一部门安排具有经验之员工一名担任「辅导员」,辅导身心障碍者工作技巧、协助适应工作环境与建立人际关系。

(四)就服中心在身心障碍者受雇初期,应与雇主及身心障碍者保持联系,确保身心障碍者顺利适应工作,并应积极主动提供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所需相关服务,如就业、职业训练、职务再设计(含就业辅具)、法令等相关咨询及协助补助款之申请等服务。

(五)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要点作业流程图,详如附表一。

五、本要点经费补助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雇用初期薪资补助:期间为三个月,每雇用一名身心障碍者每月补助第一类个案实领薪资二分之一,补助第二类个案实领薪资三分之二,最高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二)继续雇用薪资补助:雇用满三个月后继续雇用期间连续达六个月以上,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五千元,最长以六个月为限。

(三)辅导费补助:辅导员协助身心障碍者完成初期三个月的雇用,并使其获得雇主继续雇用达三个月以上者,补助新台币六千元(每月补助新台币一千元)。

(四)雇用初期三个月期间之身心障碍者每月(时)薪资不得低于法定基本工资,每周工作时数应达二十小时以上。

备注:第一类个案障别:

(1)轻、中度之听觉机能障碍、平衡机能障碍、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肢体障碍、颜面损伤、多重障碍(听语障合并)。

(2)轻度之视觉障碍、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顽性癫痫症者。第二类个案障别:

(1)智能障碍、自闭症及精神障碍者、失智症、罕见疾病、染色体异常、先天代谢异常、其它先天缺陷、多重障碍(不含听、语障合并)、其它障碍。

(2)中、重、极重度之视觉障碍、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3)重度之听觉机能障碍、平衡机能障碍、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肢体障碍、颜面损伤、多重障碍(含听、语障合并)。

六、雇主应备妥下列资料,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请:

(一)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要点申请表,如附表二。

(二)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相关许可文件影本。

七、雇主应为身心障碍者申报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提拨退休金至其个人退休金专户。

八、雇主应视身心障碍员工之需要,提供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

九、申请补助案之审查,应参考下列原则:

(一)申请次数与名额:雇主申请参加本要点仅限一次,至多申请雇用三名身心障碍者。

(二)申请截止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十、本要点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如下:

(一)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连续三个月期满后或继续雇用达六个月以上,检附下列文件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请补助,经审核属实者,依规定发给补助款:

1.雇用名册(如附表三)。

2.经费申请表及收据(如附表四)及薪资印领清册(如薪资清册、薪资发放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3.出勤证明。

4.劳工保险、就业保险投保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5.辅导费申请表及收据(如附表五)。

(二)雇用初期薪资补助拨付: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连续三个月期满后,检具前款之第一目至第四目相关文件于三十日内向就服中心申请。

(三)继续雇用薪资补助拨付:雇主自雇用三个月期满后继续雇用该名身心障碍者达六个月后,检具第一款之第一目至第四目相关文件于三十日内向就服中心申请。

(四)辅导费补助:雇主辅导身心障碍者完成初期三个月的雇用,并获继续雇用达三个月后,检具第一款之第五目相关文件于三十日内向就服中心申请。

(五)雇用初期之起算以申报劳工保险投保日为准。

十一、补助款之申请,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之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申请者,应于期限届满日起七日内,以书面申请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为三十日,并以一次为限。

十二、就服中心应依规定将补助款纳入所得。

十三、经费核发审核重点如下:

(一)雇主有雇用事实。

(二)雇主依劳动基准法及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相关规定给薪。

(三)依本要点规定进行补助要件之审核。

(四)审核时如发现雇主有不符规定情事,则不予核发;如已发给补助款后发现雇主有不符规定情事,应查证受雇劳工权益是否受损,如无,则不予追缴;惟雇主有不实请领情事,仍应依规定予以追缴。

十四、为了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服中心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接受本局补助单位应配合本局办理查核,不得拒绝,如发现未依本要点执行或虚报、浮报等情事,本局将中止补助并视情节追回已补助之经费。

十五、如经查获雇主有申领不实情事,就服中心得撤销或废止其补助,雇主除不得再申请本要点之补助外,并应缴回已领取之补助款。

十六、本局或就服中心为查核本要点执行情形,必要时得查对相关资料,雇主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雇主有规避、妨碍或拒绝查核之情事,应缴回已领取之补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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