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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7〕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5

施行日期:2007-06-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和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称各单位)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公文,文种应当是“请示”或者“报告”。“请示”用于向中国保监会请求指示、批准。“报告”用于向中国保监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中国保监会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请示”,应在“请示”落款后面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办理时能够与报送公文的单位取得及时联系。

三、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请示”,应当坚持“一事一文”的原则,不得将不相关的事项放在同一份“请示”中。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划分的项目逐项申报,不得将多项许可申请合并在同一份申请中报送。

四、除中国保监会特别规定的外,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行政许可材料,应当有说明报送材料情况的公文。报送的材料作为该公文的附件,应在公文正文后面及落款前面列出附件清单。

五、各单位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公文,除中国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特别要求的外,主送单位应写“中国保监会”,不得将主送单位写为有关业务部门。

六、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文,报送主体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规章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规定的报送主体报送。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不得替下属子公司报送下属子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七、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公文,应当统一用A4纸印制,并装订整齐。除中国保监会特别要求的外,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文,应一式三份(附件材料可以是一份原件加两份复印件)。

八、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文,应当由本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部门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送,各单位内设部门不得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文。各单位应当建立报送公文的登记簿,对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公文统一管理。

九、各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文,一律交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接收办理。主送中国保监会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除中国保监会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也不得直接送交中国保监会领导同志个人,以免影响公文运转秩序和领导工作安排。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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