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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政府部门政务及公文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07)1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05

施行日期:2007-07-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机关政务处理及公文处理程序,确保政府机关依法、高效运转,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政府机关政务处理及公文处理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事项,由各职能部门依法自行处理。

二、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事项,如涉及到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政务事项主体职能部门商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政务事项主体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未果的,由承办部门报市政府处理,并将协调意见一并附上。

三、属重大或应急政务事项、事件,市政府职能部门应主动直接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市政府可根据情况和需要,指导职能部门或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四、属处理重大或应急政务事项、事件向市政府报告的公文,必须附上文稿所引用和涉及的有关文件、法规或材料,并同时附上处理方案。市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转法制部门审查的,需附相应材料和依据。

五、凡比较简单的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专业法规的政务事项类公文,原则上不转法制部门研提法律审查意见。

六、属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而未有与之协研处理,便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呈报请示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七、属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而协处未果需市政府处理的公文,需附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经过事实材料及相关的法规依据。未附上述材料和依据的,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退回。

二○○七年七月五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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