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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2003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1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24

施行日期:2002-10-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市级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2003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设备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

(3)家具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采购量2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3、物资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采购量2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4、专用材料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通用软件。

5、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6、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2)船只。

(二)工程类

1、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安装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环保绿化、水利防洪、交通运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3、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及会议。

2、单个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料印刷、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3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服务类

1、服务类定点单位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2、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项目年采购量10万元以上,且不宜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或劳务采购。

三、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申报2003年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建立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配合。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严格实行集中采购。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程序编制、审批预算,按《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各相关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程类项目采购。

(三)监察、审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要对全市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更快发展。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施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查并备案。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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