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县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高雄县政府九二府法一字第092007295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工为于本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服务年资满二年以上,服务时数达六百小时以上,并持有志愿服务表现优良之绩效证明书者。
第3条 志工符合前条规定,得填具奖励申请表,检同相关证明文件,送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汇整推荐,由地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后,将奖励名册送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办理。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推荐之志工,符合该奖项资格者,每十人推荐一人。但未达十人者,得推荐一人。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为本府或所属之机关、机构、学校者,应径予审查并造册送本府办理。
第一项奖励申请表及奖励名册,由本府另订之。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励,由本府每年公开办理一次。
第5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志工服务年资满二年,且服务时数达六百小时以上者,颁授高雄县志愿服务铜牌奖及得奖证书。
二志工服务年资满三年,且服务时数达一千二百小时以上者,颁授高雄县志愿服务银牌奖及得奖证书。
三志工服务年资满五年以上,且服务时数达一千八百小时以上者,颁授高雄县志愿服务金牌奖及得奖证书。
第6条 本办法同等次奖项之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