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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政采办字[200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9

施行日期:2004-0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起,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2004年度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择优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四、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4年1月份起至2004年12月底。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如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具体承诺见《定点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五、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净保费为有效期内的最高折扣率和最高保费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及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范围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

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折扣率的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

六、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

七、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投保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选保。

八、理赔服务。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陪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附件1、2),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及时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

九、投保时间。各投保单位在2004年度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计算应以日为单位,并统一投保至2004年12月31日。

十、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十一、保费结算方式。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应提供盖有"2004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专用章"的合法发票,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发票未加盖"2004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专用章",或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二、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投保单位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向省政府采购办或中国保监会杭州保监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举报电话:省政府采购办87055741;中国保监会杭州保监办85777750)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定点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2.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

附件2:

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

1.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投保单位的通知及时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单。

2.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待、报案。

3.在接到投保单位的出险报案后,杭州市内(不含萧山、余杭两区)理赔人员于90分钟内赶到报案现场;省内其他市、县于12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外省及时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投保单位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4.不论2003年度投保单位是否在各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对没有出险的,2004年度仍享受各定点保险机构保险折扣率的百分比条件。具体凭投保单位2003年度的保单和单位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5.各定点保险机构不限制投保单位出险次数。

6.对投保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7.对投保单位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8.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政工作,不以任何形式向投保单位提供回扣。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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