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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9

施行日期:2004-02-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我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自己的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8月18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证。从近几年自治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情况看,成绩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不能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意规避和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度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为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指定一位领导主抓政府采购工作,并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保证各项政令畅通实施。

二、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授权的范围,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地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的发展与规范、效益与效率等问题,并考虑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开展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对于本地区已经实行部门预算试点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并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计划。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还没有制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地区,在制定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时可参照自治区2004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办理。

三、做好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处理好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工协调关系。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具体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审和资金管理、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聘用专家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和业绩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执行与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廉洁。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不具备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要积极探索与周边县市或地州合署建立集中采购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目前我区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还隶属于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尽快拿出与行政部门实施分离的分设方案。原则要求自治区本级于2004年3月底以前实施分离,各地州市于2004年9月底以前实施分离。

四、抓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前,各地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管理不到位,政府采购程序复杂、效率低等问题,先制定过渡性制度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应根据财政部已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管理办法。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方式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认真研究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有效途径和管理办法。

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保证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按合同规定满足质量、技术和时间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做好政府采购的检查工作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要重点抓好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明确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各种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为保证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要建立以财政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共同配合的政府采购检查制度。

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业务政策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只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制订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业务考核制度,把好用人关,抓好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使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精简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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