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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04]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2

施行日期:2004-03-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指导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要求,以制度建设和抓规范化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在管采分离的基础上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将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度,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各区县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改进工作方法,督促各预算单位抓紧立项,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比例;坚持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提高公开招标比例。

二、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我市2004年的重点工作。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相关配套办法情况,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北京市政府采购配套制度,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二)加强工程采购制度的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工程采购管理办法,在不改变现行工程招标管理方式、程序的基础上,加强财政监管。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依法以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04年起,市本级对涉及市重大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全程监督,其余项目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管。各区县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范操作上加大力度,优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四)在总结2003年“北京市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货物类招标文件规范统一。

(五)加强透明度建设,完善指定媒体管理,04年起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财经报》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于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须在《北京日报》上发布信息,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确保公告的严肃性和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发布。加强区县政府采购网站建设,争取开通“区县窗口”。

三、切实做好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一)市级管采分离后,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财政部门要突出监管职能,市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指导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职能,不负责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管理。(具体职责见附件)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划分,将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实物调拨三项职能从市集中采购机构收回,并加强管理。建立一个全市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的专家库;加强与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完善供应商库的建设。

(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管采分离的精神,认真做好集中采购机构分离工作,明晰职能。04年6月底前完成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有特殊原因的年底前必须完成。各区县管采分离工作可随区县机构改革一并考虑,并根据本地区政府采购规模合理确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规模。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使其充分了解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增强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宣传和调研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研究和领会《政府采购法》。市级和区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人员要加强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大培训力度,普及政府采购法律知识,提高采购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培训工作要在力度和广度两方面下功夫,培训对象从财政系统延伸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标专家。

(三)加大政府采购调研力度,重点对如何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政府采购方式审批问题、政府采购投诉中反映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和研究,以推动政策的制定,加快改革的步伐。

五、要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继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民族工业,促进首都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六、要继续严格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开展和完善网上审批工作。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职责

一、依法代拟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提出北京市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需求,落实北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执行北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确定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的范围或项目;

(四)对采购人预算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

(五)办理政府采购实物调拨手续;

三、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一)指定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二)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及有关要求;

(三)收集、统计、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四)管理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一)拟订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拟订北京市公开招标采购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依法审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四)对采购方式的变更进行审批;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制定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三)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制定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四)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变更、中止和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批;

六、受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

七、对北京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对市和区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

(三)对采购人进行培训等;

八、制定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备案、监管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办法,建立供应商库;

九、制定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办法;对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考核,对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建立专家库;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规定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

(二)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十二、对区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北京市党政机关汽车核编。

北京市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一、在法定的权限内,受托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二、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管;

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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