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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机关员工因公伤残死亡慰问执行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8

施行日期:2004-05-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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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机关员工因公伤残死亡慰问执行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30003855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原名称:警察机关员工因公伤残死亡及服务艰苦边远地区慰问执行要点)

一、为实时慰问警察机关因公伤、残及死亡员工,以鼓舞士气,促进团结,特订定本要点。

二、警察机关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发给慰问金:

(一)因公殉职。

(二)因公亡故。

(三)因公伤残。

(四)于非上班时间,因执行警察职务或逮捕现行犯,而有前三款所定情形之一。

前项殉职、亡故或伤残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得不发或减发。

三、本要点所称因公,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执行职务发生意外。

(二)公差遇险。

(三)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

四、依本要点发给慰问金所需经费,由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逐年编列预算支应。

五、警察机关员工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核发标准,依附表一之规定。

六、各级警察机关或本署驻区督察应主动发掘符合慰问情形之案件,以申请表(格式如附表二)或重大治安事故摘报表陈报本署(督察室)办理。但情况急迫者,得以电话通报。

七、本署(督察室)接获报告后,应即审酌案情,签请核发或通知服务机关主官(管)代表慰问;情况特殊者,由署长亲自前往慰问或指派适当人员代表慰问。

八、慰问金之申请,因公受伤、残废人员或死亡人员之遗族,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检附申请表、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医院出具之诊断、残废等级或死亡证明书及相关文件,由服务机关、学校初审后,转请本署核定后发给。

九、依本要点发给之慰问金额度,应抵充公务人员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发给办法规定之慰问金。

十、各级警察机关应指定专人,每半年统计分析慰问案件,陈请核阅,并知会会计室。

十一、因公受伤、残废人员或死亡人员之遗族对于慰问金申请案核定结果,如有异议,得于收受核定函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证明文件或理由,由服务机关、学校送核定权责机关重行核定,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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