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行政院卫生署流行疫情处理协调会报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30

施行日期:2005-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行政院卫生署流行疫情处理协调会报设置要点

一、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为依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协助及督导地方主管机关处理流行疫情之需,得邀集相关机关召开流行疫情处理协调会报(以下简称本会报),协调各级政府相关人员、资源,以有效因应,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报主要任务如下:

(一)地方主管机关防治流行疫情之协助及督导。

(二)各级政府人力与资源调派之协调。

(三)因应流行疫情,适时报请行政院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三、本会报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长或其指派人员担任之。

四、本署衡酌协助地方主管机关处理流行疫情之必要,得以召集人名义邀集相关机关之副首长或指定代表一人为本会报之成员。各相关机关如下:

(一)内政部。

(二)外交部。

(三)国防部。

(四)财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务部。

(七)经济部。

(八)交通部。

(九)行政院主计处。

(十)行政院新闻局。

(十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十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十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十四)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十五)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十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十七)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十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十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相关地方主管机关。

(二十一)其它相关机关。

五、本会报各相关主管机关之任务如下:

(一)本署:

1.本会报幕僚作业之联络及协调。

2.地方主管机关执行流行疫情防治、人力训练、物资调度及复原重建之督导及指挥。

(二)内政部:

1.病患所在地点之治安维护、交通疏导。

2.病患运送、急救及离岛后送就医之协助。

3.检疫措施及其人力支持之协助。

4.入出境旅客数据之提供及查核。

5.传染病致死尸体之处理。

(三)外交部:

1.涉外人士之协助处理。

2.国际救援之协调及联系。

3.国际合作交流之协助。

4.入出境管制政策与签证措施之配合。

(四)国防部:

1.国军支持流行疫情防处之督导。

2.军事单位流行疫情与危害情资之搜集及通报。

(五)财政部:

1.国有财产之借用。

2.救灾款拨付与减免税捐之协助。

(六)教育部:

1.校园防疫应变之监督。

2.疫情信息之宣导及其它防疫应变之配合。

(七)法务部:

1.研拟紧急应变法制之协助。

2.传染病致死尸体勘验之协助。

(八)经济部:

1.防疫物资之紧急供应。

2.其它医疗用品之稳定供应。

(九)交通部:

1.交通与通讯之维护督导。

2.机场与港口防疫与检疫之协助。

3.交通工具征调之协助。

(十)行政院主计处?

1.总预算编审与预算执行之追踪及控管。

2.统计业务、普查及抽样调查之办理。

(十一)行政院新闻局:

1.疫情信息之新闻宣导。

2.传媒报导流行疫情与应变之协调。

(十二)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1.环境及废弃物清消之督导。

2.饮用水质之管制。

3.环保之应变。

(十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海岸流行疫情之巡防协助。

2.海岸非法走私及偷渡之查缉。

3.外、离岛病患运送之支持。

(十四)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1.动植物防疫检疫。

2.市场信息之搜集及产销之调节。

(十五)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人员往来政策之协调。

2.国人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之防疫协助。

(十六)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1.劳工之防救及纾困。

2.劳动安全与卫生之监督。

(十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住民之防救、纾困。

(十八)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1.退除役官兵紧急防疫之应变。

2.所辖医疗院所流行疫情搜集、通报、紧急应变及善后之督导。

(十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物价安定及公平交易之监督。

(二十)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理赔之协助。

(二十一)地方主管机关:辖内防疫应变及配合事宜。

六、本会报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会报幕僚业务;置干事若干人,由执行秘书指派兼任之。

七、本会报会议,得由召集人衡酌处理流行疫情之需适时召开,主席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得视需要邀请本会报相关成员及学者专家列席咨询。

八、本会报议决事项,得以本会报或召集人名义行文,地方主管机关及各有关机关均应依权责尽速办理。

九、地方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均应将相关工作督导与执行情形,送本会报研议,并配合定期汇整提报。

十、本会报兼任人员及各政府机关代表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一、本署为全国流行疫情应变准备需要,于本会报未成立期间应办事宜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六条设置中央疫情监测中心,建置流行疫情监视、预警系统及通报网络,执行疫情监控及通报勤务。

(二)依本法第二十七条建立流行疫情防治医疗网,统筹运用医疗机构设施、指定传染病隔离病房及医事人力等。

(三)依本法第三十条督导医疗(事)机构之感染管制、预防接种等。

(四)依本法第十九条办理应变计划之研订、相关人员之训练及应变演习。

(五)依本法第四条办理防疫物资、医疗器材之储备及管控。

(六)依全国流行疫情应变准备之需,适时邀集相关机关召开会议及其他应办事宜。

十二、本会报所需行政经费,由本署所属疾病管制局编列预算支应。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