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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健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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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1

施行日期:2005-09-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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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健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一、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办理复健科专科医师甄审(以下简称专科医师甄审),特订定本原则。

二、医师符合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专科医师甄审:

(一)凡在复健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接受三年六个月(含)以上之复健科临床训练,并取得该医院训练期满之证明文件者,且须缴交一篇刊载于具同侪审查医学杂志之复健医学论文;前述论文每篇限一人报考使用。

(二)领有外国之复健科专科医师证书,经本署认可者。前项第一款复健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于依规定办理认定前,依中华民国复健医学会认可之医院为之。

三、专科医师甄审,分笔试及口试二部分。笔试及口试均及格者为合格;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口试;口试不及格者,笔试及格成绩得保留二年,如连续三年口试不及格,须重新笔试。笔试三次不及格者,须再接受专科医师训练一年,取得证明后,始得再申请甄审。

四、笔试内容之范围包括复健医学及其相关之临床与基础医学等。口试试题以抽签方式实施,内容同笔试之范围。

五、专科医师甄审成绩采百分法计算,笔试成绩以六十分为及格;口试成绩以口试委员评分总分平均满六十分为及格。

六、专科医师甄审每年办理一次,其报名日期、笔试及口试日期、地点及有关事项,于办理前四个月公告之。

七、参加专科医师甄审,以通信报名方式为之。

八、报名参加专科医师甄审,应缴交下列表件:

(一)报名表。

(二)医师证书影本。

(三)第二点所定资格证明文件,补行口试者缴交笔试及格证明文件。

(四)最近三个月内二?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在职证明、执业执照证明、服务证明、相关资历证明等)。

九、复健科专科医师证书(以下简称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为六年,期满每次展延期限为六年。

十、申请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之展延,应于专科医师证书之有效期限六年内,参加下列继续教育课程或学术活动积分达一八○点以上:

(一)复健医学课程。

(二)医学伦理。

(三)医疗相关法规。

(四)医疗品质。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继续教育课程之积分数,合计至少应达十八点以上,超过十八点者以十八点计。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前申请办理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者,得适用原规定。

十一、复健科专科医师继续教育或学术活动之实施方式与积分如下:

(一)参加中华民国复健医学会、医学校院、学会、公会、协会、教学医院或卫生主管机关举办之复健医学继续教育课程,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授课者,每小时积分五点。

(二)参加中华民国复健医学会之学术研讨会或复健医学之国际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二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三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次积分十点。

(三)参加相关医学会、学会、公会或协会举办之有关复健医学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一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二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

(四)参加地区医院以上医院每月或每周有关复健医学临床讨论或专题演讲之例行教学活动,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每年最多十点。

(五)参加有关复健医学之网络继续教育每次积分一点;参加有关复健医学之杂志通讯课程者,每次积分二点。但超过二十点者,以二十点计。

(六)在医学校院讲授第十点所定继续教育课程者,每小时积分二点。

(七)在国内外医学杂志发表有关复健医学原著论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积分十五点,第二作者积分五点,其它作者积分二点;发表其它类论文者,积分减半。

(八)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所进修复健医学相关课程者,每学分积分五点,每学年超过三十点者,以三十点计。

(九)复健医学教育推广讲授者,每次积分一点,超过十点者,以十点计。

(十)于澎湖、金门、马祖、绿岛、兰屿等离岛地区执业者,参加第一款至第四款继续教育,其积分一点得以二点计。参加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继续教育之积分数,至少百分之六十需为由中华民国复健医学会主办、合办或协办之继续教育课程或学术活动。

十二、申请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应缴下列表件:

(一)申请表。

(二)符合第十点及第十一点所定展延条件之证明文件。

(三)最近三个月内二?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十三、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实际费用需要收取甄审费或查核费。前项规定,于委托专科医学会办理初审工作或先行查核者准用之,其收取之费额,专科医学会应报本署备查。

十四、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结果,由本署通知之;经专科医师甄审合格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规定,申请本署发给专科医师证书或展延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于委托专科医学会办理初审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经本署复审或核定后,前项通知,由专科医学会为之;其申请专科医师证书或展延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时,由专科医学会统一向本署申请。

十五、申请专科医师甄审成绩复查,应于收到成绩单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叙明理由申请之,逾期不予受理,并以一次为限。前项复查,不得要求重新评阅、提供参考答案、阅览或影印试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阅卷人员之姓名或其它有关资料。专科医师甄审委托专科医学会办理初审工作时,前项复查之申请,向专科医学会为之。

十六、专科医师甄审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之有关试卷、论着及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三年,但保留笔试及格成绩补行口试者,应保存四年。委托专科医学会办理专科医师甄审初审工作或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时,有关试卷、论着及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由医学会依前项规定期限保存。

十七、专科医师甄审,本原则未规定者,依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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