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及种原输入同意文件审核要点
一、为执行畜牧法第十九条规定,核发种畜禽及种原输入同意文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发种畜禽及种原输入同意文件,系指供自行饲养改良品种或繁殖之用者,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0101.11.00.00-5马,纯种繁殖用。
(二)0102.10.00.00-5牛,纯种繁殖用。
(三)0103.10.00.00-4猪,纯种繁殖用。
(四)0104.20.00.10-9山羊,纯种繁殖用。
(五)0105.11.10.00-9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及以下者。
(六)0105.12.10.00-8火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及以下者。
(七)0105.19.10.00-1鸭、鹅、珍珠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及以下者。
(八)0105.92.10.00-1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以上,2000公克及以下者。
(九)0105.99.10.00-4鸭、鹅、火鸡、珍珠鸡,纯种繁殖用,重量185公克以上者。
(十)0105.93.10.00-0鸡,纯种繁殖用,重量2000公克以上者。
(十一)0106.00.21.21-3鹿,纯种繁殖用。
(十二)0106.39.00.24-0鸵鸟,纯种繁殖用。
(十三)0511.10.00.00-0牛精液。
(十四)0511.99.91.20-0种畜禽精液。
(十五)0511.99.92.20-9种畜禽胚胎。
三、申请输入之种畜禽及种原限于以往引进、推广、销售之下列品种或品系:
(一)乳牛:荷兰种(Holstein)。
(二)肉牛:
1.布拉曼(Brahman)。
2.圣达(SantaGertrudis)。
3.布兰格斯(Brangus)。
4.西布拉(Simbrah)。
5.夏布拉(Charbray)。
6.比弗麦(Beefmaster)。
7.贝尔蒙(BelmontRed)。
8.杜洛麦(Droughtmaster)。
9.安格斯(Angus)。
10.海弗(Hereford)。
(三)猪:
1.蓝瑞斯(Landrace)。
2.约克夏或大白猪(Yorkshire或LargeWhite)。
3.杜洛克(Duroc)。
4.汉布夏(Hampshire)。
5.盘克夏(Berkshire)。
(四)羊:
1.撒能(Saanen)。
2.吐根宝(Toggenburg)。
3.努比亚(Nubian)。
4.阿尔拜因(Alpine)。
5.波尔山羊(Boer)。
(五)鹿:
1.水鹿(Sambardeer)。
2.梅花鹿(Sikadeer)。
3.红鹿(Reddeer)。
4.黄占鹿(Fallowdeer)。未曾引进之新品种或新品系,应依据本要点第四点第三款规定办理。
四、申请程序及检具证件如下:
(一)申请程序:
1.种畜:向饲养地之县(市)政府或径向直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本会核发输入同意文件。
2.种禽:向财团法人中央畜产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本会核发输入同意文件。
3.种畜禽精液及种畜禽胚胎: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核发输入同意文件。
(二)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各三份:
1.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二)。
2.国外报价单影本。
3.畜牧场登记证书影本(输入种畜禽精液及种畜禽胚胎者免附)。
4.血统证明文件:种畜需经输出国家政府或民间协会证明其血统,或经输出国家登录证明。
5.性能数据:输入种畜禽精液者,须检附供精公畜禽符合标准之性能资料;输入种畜禽胚胎者,须检附供精公畜禽及供卵母畜禽符合标准之性能数据。
(三)首次引进之新品种或新品系,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径向本会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公司、机关(构)或畜牧场之证明文件。
3.育成或发现经过。
4.饲养试验报告。
5.实物、产品或其照片。
6.其它经本会指定之文件。
五、输入种畜禽在追踪检疫期间(六个月)内,应先报经县(市)政府核备后,始可移动;未经核备而径自移动者,二年间不予核发输入同意文件。
六、种畜禽及种原输入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为自发证日次日起六个月,逾期应重新申请。
七、输入种畜禽及种原之检疫等事项另依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及有关法令办理。
八、种畜禽及种原输入申请免税者,应于输入后六个月内检附申请书、通关证明文件及输入血统证明文件(种禽输入者得免附),向畜禽饲养地之县(市)政府或直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本会核发免税同意函,逾期未办理者,不予核发。
九、国内家畜禽产业有受输入产品影响而发生产销失衡之虞时,本会得暂停核发各单项种畜禽输入同意文件。
十、输入之种畜禽及种原若涉及基因转殖者,另依相关输入管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