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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原住民族服务中心营运管理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2

施行日期:2004-04-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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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原住民族服务中心营运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原社字第093032302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管理「台北县原住民族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各项设施,有效发挥其使用功能,以提供本县原住民展演、聚会、教育研习及各项咨询服务等活动场所,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中心之管理单位为台北县政府原住民行政局(以下简称本府原民局)。

三、本中心之各场地由本县原住民团体及本府优先使用,机关团体次之。

四、本中心主要服务项目如下:

(一)提供各项原住民咨询服务。

(二)提供原住民各项研习之场所。

(三)提供原住民社团开会、联谊及展演之场所。

(四)提供原住民个人或团体展示原住民文物及手工艺品之场所。

(五)其它有关原住民相关之服务事项。

五、本中心开放使用之范围及开放时间依附表一规定。

六、本中心使用场地范围及收费标准依附件二之规定。

七、本中心管理及场地使用规定如下:

(一)申请使用本中心各场地者,应于一个月前填具申请表,大型活动应另行检附活动计画书,并会同本中心人员勘查场地设备,经本中心核准同意后,于使用日期七日前一次缴清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后,其使用始产生效力。

(二)本中心场地如遇有空档时得于三日前申请使用之,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申请变更原订活动节目内容者,应于使用前十五日提出申请,送交本中心审核,审核未通过者,注销使用并无息退还已缴之费用。

(四)申请使用本中心各场地者,应依本中心订定之场地使用收费标准缴纳保证金,俟使用后归还所使用物品,经本中心检查认定无误并填妥退还保证金申请书后,保证金无息退还;如有毁损本中心之财物,申请人应负赔偿责任或修复至原状,保证金若不敷支应时,申请人应补足差额。

(五)使用后三日内应依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

(六)使用人所缴之任何费用均缴入县库,保证金由本中心暂行保管。

(七)使用本中心各场地之所有设施应妥善维护,如有毁损应负赔偿责任,使用器材如有遗失应照时价赔偿。

(八)使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应拒绝其申请或停止其使用,已缴费用概不退还:

1、违反政府法令者。

2、妨碍公序良俗者。

3、内容与申请登记不符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者。

4、商品贩售或其它之商业行为及以营利为目的之活动。

5、经本中心勘验认其活动可能有损及馆舍之建筑及设备者。

6、易造成场地秩序紊乱及场地之整洁者。

7、曾使用本中心场地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

8、其它经本中心认定不宜使用者。

(九)使用人非经本中心之同意,不得在本中心各场地及建筑物四周任意张贴海报、宣传品及标语。

(十)使用场地如本中心同意使用人进行布置,须于使用完毕当日回复原状交还本中心,逾期得由本中心径予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人负担,不足之数应追偿之。

(十一)申请使用本中心场地不得恣意移动本中心之各项设施。

(十二)场地使用期间所需之工作人员,皆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十三)申请使用本中心场地,未经核准同意前,不得于传播媒体发布或散发文宣。

(十四)除新闻媒体报导外,大众传播事业、机关团体或个人作现场录音、录像或实况转播时须经本中心同意并自备器材。

(十五)场地使用期间之公共秩序、安全维护、伤患急救,应由使用人负责处理。

(十六)本中心场地收费标准之调整,由本中心拟订,报请本府核定后实施。

(十七)使用本中心之场地,于使用期间所有物品(包括本中心之公物)均由使用人自行看顾,本中心不负保管之责任。

(十八)活动期间相关保险事宜,均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十九)本中心各场地均全面禁烟及禁止嚼食槟榔及口香糖。

(二十)为落实照顾原住民,凡本县已立案之原住民团体申请使用本中心场地,以五折收取场地使用费。

(二一)本府相关单位申请使用本中心场地,经签准核定免收场地费用时,得免收取任何费用,惟仍须依本中心之申请程序申请使用本中心之任何场地,并于活动结束后负责场地之清理工作。

(二二)如有违反本要点及相关规定,本中心得停止其申请使用,申请人不得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

八、本中心所收场地使用费全数缴库纳入预算。

九、本中心组织编制及工作职掌: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原民局指派正式编制人员兼任,并雇用约雇人员三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行政人员:负责本中心场地使用登记、文物展示之安排、一般采购、出纳及庶务性工作。

(二)社工人员及解说员:负责本中心各项咨询服务及各项导览、访视工作。

(三)管理员:负责本中心机电、公物之管理与维护、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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