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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执行违反废弃物清理法案件查证劝导作业程序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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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执行违反废弃物清理法案件查证劝导作业程序

一、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使所属各单位依废弃物清理法执行违反废弃物清理法案件之稽(巡)查人员于进行告发取缔前之查证作业过程有统一之作法,以避免执行人员做法不一遭致非议或无谓之困扰,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本局所属各单位办理环境污染稽查案件,应确实填写稽查纪录单,作为查证违规事实纪录。现场查获违规行为告发取缔时,应明确告知行为人违规事实、违反法条,违规行为人如当场陈述意见时,应详载于稽查纪录单、劝导单或举发通知书上,并请违规行为人签名后,将举发通知书交予违规行为人,如违规行为人拒绝签名或签收者,应记载其事由。

三、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先行以劝导方式办理,如有不从或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则依法告发处分:

(一)依废弃物清理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款负有一般废弃物清理义务,但有证据证明或合理推断为非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故意违规丢弃且无急迫影响公共卫生者。

(二)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于路旁、屋外或屋顶曝晒、堆置有碍卫生整洁之物者。

(三)一般废弃物之贮存、清除方法或设施未符合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办法规定,但尚未造成污染环境者。

(四)事业废弃物之贮存、清除、处理方法或设施未符合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规定,但尚未造成污染环境者。

(五)其它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权管范围内之固定场所违规行为,但土地未经许可堆置、处理剩余土石方、废弃物者除外。

四、现场未发现违规行为人案件,应由证物中查证相关资料,再以电话或书面方式查访,取得违规行为人相关资料(姓名、身分证字号、住址等),以为告发处分之依据,查访过程应逐笔作成纪录(电话纪录及稽查纪录),于查明相关资料后,制作举发通知书送请违规行为人签收或邮寄送达。

五、限期改善之期日由稽(巡)查人员视现场状况衡量对于环境卫生之影响及改善所需时间以立即至七日间为之,如被通知人因故需较长之改善时间则请其以书面向原劝导单位提出申请核定延长改善时间,逾期未改善或未提出延长改善时间需求,即依法告发处分。

六、稽(巡)查人员于执行稽查取缔作业,如有依前述规定先行劝导必要,应填写书面劝导单,依行政程序法规定送达被通知人,如无法于现场由被通知人签收,则应制作送达证书自行或以双挂号邮寄被通知人,挂号回执及送达证书回联附卷备查。

七、稽(巡)查人员于开立劝导单时除依前述规定外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确定被通知人名称、全衔,究系以法人或自然人为劝导对象,并填注其统一编号或身分证号。

(二)详填违规发现时间、地点、违反事实说明、依据法条。

(三)违反事实应确认为被通知人所为,被通知人否认时,应再查明并记录事实理由。

八、违规人如驾驶或骑乘交通工具因现场交通情形不便拦停告发或违规行为人拒检逃逸,得拍照存证并登录违反事实时间、地点及车牌号码,向交通监理机关查明所有人资料,并经查证实际行为人后,制作举发通知书再邮寄送达。

九、本局所属各单位于执行稽查工作采证过程中,必要时得请卫生稽查大队或警察协助查察。

十、稽(巡)查人员于执行稽查取缔作业时不得主动介绍清理厂商,如有民众希请介绍清理厂商时,宜告知可上环保署或本局网站查询。

十一、本作业程序必要时得随时补充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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