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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身心障碍者艺文团体演出活动申请要点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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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身心障碍者艺文团体演出活动申请要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丰富身心障碍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经各级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立案之艺文团体,其团员符合下列规定者:

(一)十人以下者,有五分之四以上持有身心障碍手册。但不满五人者不予补助。

(二)十一人至二十人者,有四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碍手册。

(三)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持有身心障碍手册。

(四)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者,有五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碍手册。

前项人数之计算,未满一人以一人计。

三、补助原则:

(一)艺文团体成立时间至少一年以上。

(二)演出场所,以国内学校为限。

(三)成立以来之演出成效对社会文化有贡献且能证明者。

(四)以补助办理演出活动基本需求经费为限,并以部分补助为原则。依演出场次及人数计算,补助项目以教师钟点费、演出费、工作人员训练费及宣传等印刷费为原则。但演出活动之硬设备、住宿费、膳食餐饮费、交通费等,不予补助。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身心障碍者艺文团体对于次年拟办理之活动应预为规划,并于演出前一年依各该主管行政机关订定之截止日前将申请资料,送请各该主管行政机关初审。初审机关应就申请补助案之活动计划书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填列于申请表(附表一),于同年十二月一日前将初审后之申请资料送达本部(以本部收文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身心障碍者艺文团体之主管行政机关为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者,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办理初审;为直辖市、县

(市)政府文化局者,依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文建贰字第二○○○二二八○号函,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文化局办理初审。

(三)申请案应附申请表(如附表一)、身心障碍者艺文团体基本资料(如附表二)、身心障碍者艺文团体核准立案证书影本及申请补助案之详细计划书等资料一式十份(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四)本部汇集各初审机关推荐案件资料后,于次年一月以前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复审,并于二月以前核定。

(五)预定演出场所及时间,应配合演出所在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加强教化功能作调整;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给予必要协助。

前项第三款所定,其计划书内容应包括实施依据、目的、对象、人数、内容、方式、日期、时间、地点、支出预算明细表(如附表三)、经费来源明细表(如附表四)、预期效益说明及其它有助审查之数据。

五、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受补助团体应以领据请款。

(二)各受补助团体于每一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应汇整演出活动相关文案(含公文、海报、节目简介…等)、附拍摄日期及简述之照片,连同经费收支(决算)报告表,加封面装订成册,报原推荐主管行政机关初审通过后转送本部审查。

六、补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补助团体于演出场地之适当空间应置镶有「教育部补助○○年度○○艺文团体演出」字样,并于宣导海报、节目简介等印刷物之适当位置加注「教育部补助演出」字样;由数机关共同补助者,应列出所有补助机关名衔。本部得不定期前往演出场所抽查。

(二)上年度成果报告尚未缴交者,俟缴交其成果报告后,再予拨款;成果报告未依规定办理者,于次年度申请补助时,扣除次年度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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