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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市立中小学校兼课与代课教师遴用及管理自治条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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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市立中小学校兼课与代课教师遴用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1条 台北市为提高市立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兼课及代课教师素质,并统一遴用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市立中小学兼任代课与代理教师遴用及管理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中等学校,包括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高级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国民中学(以下简称国中)及其附设补习学校。

本自治条例所称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国小),包括国小及其附设补习学校。

第3条 中等学校教师请假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而其担任学科一时难以延聘专任教师时,得由该校遴聘本科或相关科系合格教师兼课或代课。

前项兼代课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全校专任教师总额八分之一。

第4条 中等学校兼课教师每周授课时数规定如下:

一、高中、高职兼课十八小时者,以专任教师一人计算。

二、国中兼课二十小时者,以专任教师一人计算。

前项兼任教师授课科目与时数,应依教育部订颁课程标准办理,同班同性质课程以一人兼授为原则。

第5条 中等学校兼任教师每周兼课时数以四小时为限,但同一班级同一科目课程,每周教学时数超过四小时者,得项目报准由一人兼任,不受四小时之限制,兼课又代课者,每周兼代课时数,合计不得超过九小时。

第6条 中等学校现任教职员经该校核准者,得在本校或他校每周兼课四小时,并支领钟点费,但在本校兼课或代课时数每周合计达九小时者,不得复在他校兼课或代课,违者经书面劝导后,仍不悛改者,依照有关法令之规定议处。

第7条 中等学校聘任军公教人员兼课或代课者,受聘人应检附原服务单位同意书。

军公职人员及专科以上学校教职员每周兼课或代课时数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8条 中等学校兼课或代课教师因故请假时,其课程由学校另聘合格教师代授,其钟点费在原兼课或代课教师钟点费内扣除之。

第9条 国小教师请假在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其课务由该校遴选合格教师代课。

本校教师代课,以不影响本身课务及职务为限,其代课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六○○分钟。

第10条 国小教师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其它各级学校兼课或代课。

第11条 中小学校遴用兼课或代课教师资格,由各校负责审查,并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备查。

退休教师兼课或代课每学年以三个月为限。

第12条 本自治条例所需书表格式,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第13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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