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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水财[200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31

施行日期:2008-01-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省水利厅及厅直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列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条 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是对达到一定的限额标准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及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本单位实施的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和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财审处是厅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省水利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并办理批复厅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推动和监督直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其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厅属单位统一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的政策。厅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系统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规定时间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月度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的申请;参与集中采购及重大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核算;推动和监督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及厅属单位监察部门要负责加强对水利厅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凡列入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进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一)采购单位(部门下同)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要和资金安排,在每月10日前将政府采购月度计划报厅财审处。采购单位应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采购申请。(二)采购单位应当填写采购委托单,详细说明委托采购物品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主要配置或技术参数、特殊要求等后,报厅财审处,禁止各单位有关人员向有关供货商泄露预算价格。(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组织采购商品。对一些技术性要求强的专业设备或价值比较高的商品购置,采购单位参与采购工作。(四)采购项目中标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廉政合同,组织有关验收工作。非在宁单位如由当地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按当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按照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非在宁单位选择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可在省财政厅或者当地政府采购机构确认的协议供货商中择优选定。

在宁单位选择协议供货的供应商,由厅财审处或者各单位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询价选择确定协议供货商,询价不得少于三个协议供货商,最低价者为选定的供应商。

为降低采购成本,各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询价的同时,还应向非定点供应商询价,如非定点商供货价格明显低于定点供货商价格的,应当报厅财审处,由厅财审处向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可与政府采购机构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再次谈判。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一)在宁单位定点采购: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印刷品、机票。(二)省级专项经费中一次性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三)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外发包的小型维修工程(不含各单位所属维修养护实体实施的工程)。(四)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在宁单位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印刷品、机票供应商的选择,由厅财审处、办公室、监察室、后勤中心及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择优确定。

省级专项经费中一次性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设备)或服务,由厅财审处、监察室、会同采购单位组成采购小组,通过商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

第十六条 厅属水管单位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商的选择,由厅财审处、工管(防办)、监察室、河道局会同采购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择优确定。具体事务工作由河道局承办。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厅确定的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为:(一)各单位向厅财审处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单;(二)厅财审处分解承办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确定采购方式;(三)实施评议,确定供应商;(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可委托各单位进行分散采购。

第四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范围:(一)非在宁单位的汽车加油、车辆保险、汽车维修、办公用品。(二)对外发包10000元以上的各项维修工程或劳务。(三)各单位规定超过限额标准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监察、工管、办公室、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单位采购小组,通过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分散采购工作程序:(一)制定采购计划;(二)成立采购小组;(三)确定采购方式;(四)实施评议,确定供应商;(五)签订合同,实施采购;(六)办理验收。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及单位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由各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向厅招投标办公室申报核准,并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非常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厅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厅财审处会同厅有关部门对厅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厅直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所属经济实体采购活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厅财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解释。

江苏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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