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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采发(2008)4 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8

施行日期:2008-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部室: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 年4 月21 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08 年5 月1 日起试行。

现印发中心各部室,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证金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集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

第四条 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期限的投标保证押金,或参加采购项目时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只实行在采购项目签约时逐次交纳的方式。

第五条 选择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近三年资产负债报表等证明材料,由采购组织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投标保证押金协议,按规定交款并取得投标保证押金卡。

第六条 投标保证押金按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5 万元,第二档为1 万元。

交纳第一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交纳第二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 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 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逐次交纳。

第七条 投标保证押金的期限由供应商与中心签订协议时确定,但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如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扣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中心按照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从押金中进行扣款,不足部分由供应商补交。

第九条 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时,必须在开标前以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方式足额向采购文件指定账户汇入或存入投标保证金。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中心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的银行信汇、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时,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押金卡复印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银行电汇底单复印件或支票倒存底单复印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将认定投标无效。

第十一条 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开标、谈判时,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采购评审部工作人员出示投标保证押金卡原件,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采购评审部工作人员出示银行电汇底单原件或支票倒存底单原件,否则,中心有权拒绝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供应商参加开标、谈判等采购活动。开标或谈判工作开始后,采购评审部将按上述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交办公室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协议期满后愿意续签的,中心不再进行审核,双方可直接签订新的投标保证押金协议。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退还投标保证押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退还保证金申请表,经中心采购评审部审核后无息退还。

未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和谈判文件的同时递交退还保证金申请表,中心采购评审部在该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附各供应商退还保证金申请表)送中心办公室,由中心财务人员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应按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数额逐次交纳,交纳方式为以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方式汇入或存入采购文件指定帐户。中标(成交)供应商向中心办公室提供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底单复印件,中心办公室确认到帐后通知履约管理部签订合同。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中心不再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银行信汇、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不得相互抵扣。

第十五条 在项目质量保证期开始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提交截止至质量保证期满的银行保函替换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替换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出具银行保函,同时提供项目最终验收证明材料和退还保证金申请表,经中心履约管理部审核后,书面通知中心办公室向供应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未采用银行保函替换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向中心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提供中心原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往来票据、最终验收证明材料和退还保证金申请表,经中心履约管理部审核后,书面通知中心办公室,由财务人员向供应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在中心规定的财务工作时间内办理保

证金收取、退还手续。财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00 至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 年5 月1 日起试行,原《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押金交纳协议

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押金卡

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退还保证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押金交纳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乙方:

为方便乙方参与由甲方组织的采购项目,简化办理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以一次性交纳的方式向甲方交付投标保证押金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万元), 乙方以

(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支付方式,向本协议指定帐户交纳投标保证押金。

2、该投标保证押金期限为 (一年及一年以上整数年),保证押金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保证押金实际到指定帐户日期为准)至 年 月 日止。

3、乙方提交投标保证押金后,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投标保证押金卡”。持“投标保证押金卡”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开标或谈判、询价前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其中:持5 万元“投标保证押金卡”的供应商,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全部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持1 万元“投标保证押金卡”的供应商,参加中心组织

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 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 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方式逐次交纳。

4、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出现项目文件规定的应当扣款、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甲方按照该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从押金中进行扣款,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补交。补交未完成之前,乙方不得参加甲方组织的其他采购项目。如果投标保证押金被甲方依照采购文件规定扣减,乙方应当在参加甲方组织的下一个其他采购项目之前及时按照协议规定补足差额,否则,乙方不再享有免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必须按项目采购文件要求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

5、在协议履行期满后,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甲方退还投标保证押金,经甲方确认后办理无息退款手续,退款当日本协议即自行解除。

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0、甲方指定交纳投标保证押金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行:招商银行金融街支行

账 号:866580138210001

汇款时务必注明汇款用途为“投标保证押金”。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

章):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地 址: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B 座50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1514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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