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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财购〔2008〕2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04

施行日期:2008-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各区采购办、各区采购中心:

《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杭州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市本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考核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需在杭州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本单位基本信息。对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代理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按服务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确定,对代理费金额未达到标准的,采用由采购人按资格类别在网上实行随机抽取的办法。

第四条 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相结合。定期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对代理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法律法规执行、承揽业务及处理质疑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是指对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单项代理情况的考核,定项考核按采购项目分项进行。

定期考核由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定项考核则在项目采购过程中由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评标专家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打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制作审核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代理机构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情况。包括是否按正常程序承揽采购业务,在承揽采购业务过程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第九条 采购任务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信息(含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公告、中标公告等)是否及时发布,采购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理等。

第十条 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包括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带有歧视性条款、采购文件的质量、是否指定使用进口产品、对应告知事项在采购文件中是否明确,评审原则和打分标准是否明确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信誉状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 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过程组织情况,质疑处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完整、及时,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

第十四条 质疑投诉处理。包括是否及时处理质疑,是否因质疑处理不当导致投诉的,是否认真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按年度进行,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年度内有扣分的,则相应扣减考核分值。对同一内容因涉及不同扣分条款的,只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考核结果排序后在省级媒体、“杭州财税网”“杭州市政府公共资源信息网”公布。对代理机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结合制度,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得分超过80分不满90分的,要求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年度考核得分不满80分的,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代理机构,并在“杭州财税网”、“杭州市政府公共资源信息网”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不良记录名单”栏目中予以公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暂停该代理机构在杭州市本级承接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在杭州市本级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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