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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电子档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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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4

施行日期:2002-12-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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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实现对案件审判和执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增强案件管理的透明度,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服务,经第九次院长办公会决定,本院从二00三年起正式建立电子档案制度。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电子档案材料的录入由立案庭和合议庭共同承担。立案庭负责对立案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和立案证据的录入,具体由立案人员负全责。合议庭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具体操作可指派审判辅助人员或书记员进行,审判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承办法官的指定及时录入相关材料,不得延误。各业务庭内勤应当及时督促本庭法官及时录入电子档案,发现录入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向庭长汇报。庭长应当加强对本庭法官录入电子档案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本庭电子档案的准确、及时录入。

(二)电子档案材料要按要求的内容准确、及时录入,没有所列出的内容项的不录,同时要保证清晰和美观。

(三)电子档案材料要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节点适时录入。录入的每份材料,均要按材料的名称和性质录入文件名,以便查阅。

(四)每一案件的电子档案材料应当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录入完毕。

(五)建立电子档案工作目标考评制度。由办公室会同司法行政处对各审判庭电子卷宗建立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当年目标考评,分值为5分。完成电子档案录入目标的,给予相应分值;未完成的,在5分以内扣除,直至扣完。

(六)电子档案录入系统在运行中的技术问题,由司法行政处负责解决,必要时可会同迈维公司共同处理。

(七)因电子档案录入需新增设备的购置由司法行政处负责。

(八)电子档案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

各业务庭要高度重视电子档案制度的实施保障工作,广泛开展动员,认真组织学习,使本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入认识建立电子档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并掌握电子档案的录入要领,并采取有力措施,将保障电子档案录入的准确、及时和美观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充分发挥电子档案服务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决策的作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民事一审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起诉状、答辩状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情况

(六)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七)当事人变更的相应材料

(八)先予执行申请书

(九)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十)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

(十一)主要证据材料(其录入内容及要求附后)

(十二)传票、开庭笔录

(十三)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作处理的相应材料

(十五)审理报告

(十六)合议庭笔录

(十七)审判委员会记录

(十八)内批材料

(十九)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二十)送达回证(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一)结案信息表

(二十二)诉讼费结算收据

(二十三)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二、主要证据材料的录入内容及录入要求

要录入电子档案的主要证据,指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原则上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证明权利义务发生和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借款凭据、权属凭证及能证明权利义务发生和存在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证据,如补充合同,债权债务转移的协议等。

(三)证明权利受到妨害的证据,如违反合同的证据,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受到侵害的证据等。

(四)证明权利义务消灭的证据,如证明义务已履行的证据,证明诉讼超过时效、请求超过法定期间的证据,证明债务免除的证据以及能证明权利义务消灭的证据。

(五)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和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以及证明双方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据,如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

(六)其他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

如证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型证据有多个的,原则上只录入证明力最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系最近的证据或选择部分录入,对其他同类证据予以简要说明,并载明该类证据的数量。

附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民事二审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上诉案件移送函

(二)上诉状、答辩状

(三)立案信息表

(四)立案审批表

(五)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情况

(七)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八)当事人变更的相应材料

(九)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

(十)主要证据材料(其录入内容及要求附后)

(十一)调查笔录(指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形成的笔录)

(十二)传票、开庭笔录

(十三)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作处理的相应材料

(十五)审理报告

(十六)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十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八)内批材料

(十九)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二十)送达回证(包括送达上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状、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一)结案信息表

(二十二)诉讼费结算收据

(二十三)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二、主要证据材料的录入内容及录入要求

二审中需要录入的主要证据材料指一审阶段产生的对案件事实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和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主要包括:

(一)证明权利义务发生和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借款凭据、权属凭证及能证明权利义务发生和存在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证据,如补充合同,债权债务转移的协议等。

(三)证明权利受到妨害的证据,如违反合同的证据,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受到侵害的证据等。

(四)证明权利义务消灭的证据,如证明义务已履行的证据,证明诉讼超过时效、请求超过法定期间的证据,证明债务免除的证据以及能证明权利义务消灭的证据。

(五)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和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以及证明双方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据,如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

(六)其他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

如证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型证据有多个的,原则上只录入证明力最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系最近的证据或选择部分录入,对其他同类证据予以简要说明,并载明该类证据的数量。

附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民事申诉案件)

(一)申诉状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六)谈话或听证笔录

(七)申诉中出现的新证据

(八)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九)复查意见书

(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一)内批材料

(十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决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裁定书

(十三)送达回证

(十四)结案信息表

(十五)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附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民事再审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申诉状、抗诉书、决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裁定书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六)当事人变更的相应材料

(七)调解协议

(八)再审中出现的新证据

(九)传票、开庭笔录

(十)代理人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公诉人的抗诉意见

(十一)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作处理的相应材料

(十二)审理报告

(十三)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四)内批材料

(十五)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十六)送达回证(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七)结案信息表

(十八)诉讼费结算收据

(十九)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附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一审刑事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起诉书

(二)拘押证、逮捕证

(三)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四)立案信息表

(五)立案审批表

(六)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七)撤回起诉决定书、调解协议

(八)主要证据材料

(九)传票、开庭笔录

(十)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或公诉词(主要是起诉书中未涉及的)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辩护词

(十一)审理报告

(十二)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四)内批材料

(十五)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十六)送达回证(包括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七)结案信息表

(十八)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二、主要证据材料的录入内容与录入要求

要录入电子档案的主要证据,指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原则上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如常住人口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如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现场照片、犯罪对象所受伤害的情况等。

(三)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

(四)证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情况的证据,如公安派出所的立案记录、犯罪工具、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明犯罪行为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事实的证据。

(五)证明被告人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犯的关系的证据,如同案犯的供述、窝赃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能证明被告人责任、与其他同案犯的关系的证据。

(六)证明被告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是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还是犯罪预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系盲人、聋哑人的证据以及其他能证明被告人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七)其他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证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型证据有多个的,原则上只录入证明力最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系最近的证据或选择部分录入,对其他同类证据予以简要说明,并载明该类证据的数量。

附6: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二审刑事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上诉案件移送函、上诉状、抗诉书

(二)拘押证、逮捕证

(三)送达上诉状、抗诉书副本笔录

(四)立案信息表

(五)立案审批表

(六)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七)撤回上诉申请书、撤回抗诉决定书、调解协议

(八)主要证据材料

(九)调查笔录

(十)传票、开庭笔录

(十一)公诉人的抗诉意见或抗诉词(主要是上诉状、抗诉书中未涉及的)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辩护词

(十二)审理报告

(十三)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十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五)内批材料

(十六)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十七)送达回证(包括送达上诉状、抗诉书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八)结案信息表

(十九)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二、主要证据材料的录入内容与录入要求

二审中需要录入的主要证据材料指一审阶段产生的对案件事实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和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主要包括:

(一)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如常住人口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如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现场照片、犯罪对象所受伤害的情况等。

(三)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

(四)证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情况的证据,如公安派出所的立案记录、犯罪工具、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明犯罪行为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事实的证据。

(五)证明被告人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犯的关系的证据,如同案犯的供述、窝赃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能证明被告人责任、与其他同案犯的关系的证据。

(六)证明被告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是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还是犯罪预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系盲人、聋哑人的证据以及其他能证明被告人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七)其他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证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型证据有多个的,原则上只录入证明力最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系最近的证据或选择部分录入,对其他同类证据予以简要说明,并载明该类证据的数量。

附7: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刑事申诉案件)

(一)申诉状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六)谈话笔录或听证笔录

(七)申诉中出现的新证据

(八)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九)复查意见

(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一)内批材料

(十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决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裁定书

(十三)送达回证

(十四)结案信息表

(十五)结案审批表

附8: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刑事再审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申诉状、抗诉书、决定进入再审程序裁定书

(二)拘押证、逮捕证

(三)送达决定进入再审程序裁定书笔录

(四)立案信息表

(五)立案审批表

(六)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七)调解协议

(八)再审中出现的新证据

(九)传票、开庭笔录

(十)公诉人的抗诉意见或抗诉词(主要是起诉书中未涉及的)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辩护词

(十一)审理报告

(十二)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四)内批材料

(十五)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十六)送达回证(包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七)结案信息表

(十八)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附9: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一审行政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起诉状、答辩状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当事人变动的相应材料

(六)先予执行申请书

(七)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八)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

(九)主要证据材料

(十)传票、开庭笔录

(十一)代理人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十二)合议庭评议笔录

(十三)审理报告

(十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五)内批材料

(十六)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十七)送达回证(包括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八)诉讼费结算收据

(十九)结案信息表、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二、主要证据的录入与录入要求

要录入电子档案的主要证据,指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行政案件的主要证据原则上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或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事实的证据;

(三)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

(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造成损害的证据;

(五)在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如申请书等等。

(六)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七)承办人认为应当录入的其他重要证据。

如证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型证据有多个的,原则上只录入证明力最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系最近的证据或选择部分录入,对其他同类证据予以简要说明,并载明该类证据的数量。

附1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二审行政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上诉案件移送函、上诉状、答辩状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当事人变动的相应材料

(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七)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

(八)主要证据材料

(九)传票、开庭笔录

(十)代理人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十一)审理报告

(十二)合议庭评议笔录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四)内批材料

(十五)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十六)送达回证(包括起诉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答辩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七)诉讼费结算收据

(十八)结案信息表、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二、主要证据的录入与录入要求

二审中需要录入的主要证据材料指一审阶段产生的对案件事实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和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主要包括:

(一)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或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事实的证据;

(三)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

(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造成损害的证据;

(五)在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如申请书等等。

(六)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七)承办人认为应当录入的其他重要证据。

如证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型证据有多个的,原则上只录入证明力最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系最近的证据或选择部分录入,对其他同类证据予以简要说明,并载明该类证据的数量。

附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行政申诉案件)

(一)申诉状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六)谈话笔录或听证笔录

(七)申诉中提出的新证据

(八)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九)复查意见

(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一)内批材料

(十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决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裁定书

(十三)送达回证

(十四)结案信息表

(十五)结案审批表

附1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再审行政案件)

一、录入顺序及录入内容

(一)申诉状、抗诉状、决定进入再审程序裁定书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当事人变动的相应材料

(六)调解协议

(七)再审中提出的新证据

(八)传票、开庭笔录

(九)代理人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十)审理报告

(十一)合议庭评议笔录

(十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三)内批材料

(十四)裁判文书正本(包括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十五)送达回证(包括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六)结案信息表

(十七)诉讼费结算收据

(十八)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附1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执行案件)

(一)立案信息表

(二)立案审批表

(三)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函

(四)民事裁判文书(含调解书、判决书)

(五)案件流程管理时间卡片

(六)执行通知书

(七)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和解协议

(九)执行过程中的裁判文书(含各种裁定书、决定书)

(十)银行协助执行回执

(十一)执行财产权属凭证和执行财产清单

(十二)委托拍卖函、收条

(十三)内批材料

(十四)送达回证

(十五)执行结案表

(十六)申请执行费与实际支出费用结算清单

(十七)结案审批表

附1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档案

(司法赔偿案件)

一、录入顺序与录入内容

(一)司法赔偿申请书

(二)确认文书(包括无罪判决书、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证明、不予起诉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的文书,以及内部纪律处分决定书等)

(二)立案信息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案件流程管理时间表

(五)主要证据材料

(六)听证笔录

(七)审理报告

(八)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讨论案件笔录

(九)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十一)内批材料

(十二)赔偿决定书

(十三)送达回证

(十四)结案信息表、结案审批表

以上各项内容的录入,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分阶段录入。

二、主要证据的录入与录入要求

要录入电子档案的主要证据,指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赔偿案件的主要证据原则上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的相关证据和复议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其所受损失及损失计算标准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法院依职权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受托情况、代理权限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承办人认为应当录入的其他重要证据。

如证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型证据有多个的,原则上只录入证明力最强、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关系最近的证据或选择部分录入,对其他同类证据予以简要说明,并载明该类证据的数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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