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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3]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3

施行日期:2003-12-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形式、时间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各联动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任务,加强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现将《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合行动(以下简称110联动)工作,落实好110联动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0联动工作的考评、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日常考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旨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联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各110联动单位责任人对承担的目标任务负责,把110联动工作作为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抓落实,有效促进社会联动服务规范化运作。

第四条 各联动单位应落实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联动日常工作,根据110联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数据。市110联动领导组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形式、时间

第五条 110联动领导组负责联动工作考核、评定等级和决定奖惩等工作。110联动办公室负责对责任单位的日常考核,并为110联动领导组评定等级和决定奖惩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对象是与市政府签定110联动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项抽查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联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于每年10月进行。各联动单位应先行自查,每年10月上旬将自查情况报联动办公室,由联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项检查和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联动单位主要责任人按要求与市政府签定联动目标责任书,5分。未按时签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明确了单位第一责任人对联动工作负总责,确定了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将联动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对联动工作有计划、安排,有考查考核,有总结,10分,缺一项扣1-2分。

第十二条 制定了联动应急工作预案,建立了应急分队和值班室,落实了值班人员和备勤车辆,10分,缺一项扣3分。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接处警,保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设备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40分。无人值班一次扣3分,拒绝、推诿出警一次扣2-4分,延迟出警一次扣2分,因无人值班、拒绝、推诿、延迟出警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10分。接处警不及时,经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一次扣3-5分。接处警后及时反馈信息的,一次加2分,反之一次扣2分。

第十四条 按时交纳年联动责任金的5分,未按时交纳的扣5分。

第十五条 主要责任人带队参加联动宣传、演练等活动,10分。单位领导缺席一次扣2分,拒绝参加的一次扣5-10分。

第十六条 按时上报各种联动工作资料、信息、数据,10分,上报不及时的一次扣1-2分,拒绝上报的,一次扣3分。上报信息5条为基数,超一条加0?5分,被联动办公室采用的,一条加1分。

第十七条 按时完成其他联动工作任务,10分。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2分,拒绝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第十八条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酌情加减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工作总结时对联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经办人分别进行奖励。考评总分在91分以上的单位,为成绩显著的单位,获一等奖;考评总分在81-90分的单位,为成绩突出的单位,获二等奖;对获得一、二等奖的单位可按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1个半月和1个月的标准,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奖金在各单位自有经费中开支。对获得一、二等奖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用责任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目标考评低于80分(含80分)的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扣减责任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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