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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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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29

施行日期:2003-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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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半年度报告》(2003年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3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3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半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35家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六、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追溯调整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说明。

七、上市公司预计2003年一至九月份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虽然盈利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

经本所批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2年一至九月份每股收益在0至0.04元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前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的大幅度变动情形,但未在2003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公告。

九、在200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半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度报告内容。

如果在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半年度业绩数据提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半年度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英文版,其中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半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半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2.200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原件(非简化)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5.载有2003年半年度报告PDF文件、WORD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10.0版”生成报送盘);

6.董事会关于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7.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半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半年度报告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自行与指定报刊和网站联系半年度报告公告事宜。如于交易日公布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1个小时。

十二、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三、本所对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四、本次半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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