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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史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3)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1

施行日期:2003-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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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1999〕008号)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档案文献和近现代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窗口”,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一个缩影。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史的档案文献和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对于保护深圳人民在特区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资料并更好地发挥其研究、展示、教育作用,如实反映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历程,真实记载特区改革开放历史,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圳经济特区史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有关深圳经济特区史的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开展一次专题征集活动,征集过程中发现的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要及时整理造册,集中清点后请深圳博物馆和市档案馆联合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筛选、鉴定,确有研究和收藏价值的统一移交深圳博物馆或市档案馆收藏。

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本系统、本单位现存的与深圳经济特区史有关的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集中进行一次清点整理,特别要对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以及各部门成立初期有关特区建设改革的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进行认真清点整理,凡有研究和收藏价值的都必须移交深圳博物馆或市档案馆收藏,本单位可留存复印件或复制品。

三、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市档案局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这次征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工作;深圳博物馆和市档案馆要认真做好有关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的鉴别、收集、整理工作;深圳博物馆要结合这次征集活动,办好“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史”陈列展,充分发挥这些历史资料的展示、教育作用;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做好宣传工作。

四、深圳经济特区史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包括:

(一)反映深圳经济特区20多年改革开放历史的重要文献、文件、手稿、信函、照片、音像、书刊、标语、布告、传单、勋章、徽章、纪念章、印章、奖状、证章、证书、证件、牌匾、旗帜等;

(二)反映深圳经济特区率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物及文件、图片、音像资料;

(三)反映深圳经济特区重大事件(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实物及图片、音像资料;

(四)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初期,参与特区建设的创业者珍藏或保留的有纪念意义的生产用具、生活用品以及各种票证等实物;

(五)反映深圳市20多年来城市变化的实物及照片。

五、深圳经济特区史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的征集、收藏工作统一由深圳博物馆和市档案馆联合成立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史历史资料征集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各单位移交或捐赠的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由征集办公室颁发《文物捐赠证书》或《档案收藏证书》。

六、征集的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属政府所有,其中文字和照片方面的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收藏,其他实物及音像资料由深圳博物馆保存,有关具体问题请市档案馆和深圳博物馆协商解决。对收集的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占有和使用,如需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深圳博物馆和市档案馆可提供复制件。

七、各区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以这次征集工作为契机,做好今后我市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的收集、建档、保存等基础工作。市档案馆和深圳博物馆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携手推动我市档案文献收藏和文物保护事业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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