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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批准山东省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试营业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委爆字(2006)5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2-15

施行日期:2006-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报送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民爆经营企业凭照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报告》(鲁科工爆[2005]245号)收悉。

根据你办及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上报的材料,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已具备民爆器材经营条件,鉴于新的民爆条例即将出台,在新条例中,对于新设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管理将有新的规定,考虑到临朐县民爆器材需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准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试营业,试营业期到2006年8月31日。请你办对该公司试营业期间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确保经营合法、运行安全。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按新的管理规定作出决定。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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