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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和文件档案清理移交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传(1999)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7

施行日期:199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机构改革即将开始。为了确保在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资金、物资、设备、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得到妥善处置,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及具有政府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逐项登记造册,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随意变更和毁坏财会帐目凭证。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要逐一进行核实。在此期间,除必要的正常开支外,资产流动原则上一律冻结,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二、机构改革方案下达后,对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物资、设备、车辆、房地产等不动产,经省财政厅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后,移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处理。具体移交、调剂办法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对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资金及债权债务,经清理核实后,由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四、各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现存的文件、档案、印鉴登记造册。对需要移交的文件要办理移交手续。如有丢失,要追查责任,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对档案的清理和移交由省档案局制定具体办法。

凡机构撤销的部门和单位,自宣布撤销之日起,其印章立即停止使用。停用的印章要及时送交省政府办公厅或原制发机关;机构合并或更改名称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制发、启用新的印章。

凡承担辽宁省专业志编修任务的部门,要按原修志分工,抓紧完成编修出版任务。机构变动部门没完成编修出版任务的,要指定人员突击抢编专业志,最迟在明年年底前完成编修任务。省地方志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五、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的清理、移交、调剂工作,省政府成立省政府机关资产清理移交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清理、移交、调剂等有关工作。组长由常务副省长郭廷标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刘克崮担任,成员单位有: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档案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档案等方面的清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和制度,严禁突击进入、突击提拔干部,不得借机发放奖金、补贴、礼品、纪念品或用公款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到境内、外旅游,不得借机违反规定购买、配备、调换小轿车。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哪个单位出现问题要追究哪个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责任心,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正常运转。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工作,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以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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