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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辽宁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3

施行日期:2000-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政报》是省人民政府于1948年创办的机关刊物,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其办刊宗旨为:传达政令、沟通政务、指导工作、服务基层。是刊登和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在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辽宁政报》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准确及时地传达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依法行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政府确定《辽宁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在《辽宁政报》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辽宁政报》的运用,扩大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辽宁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2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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