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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08-15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奖励的原则、范围和资金来源

1.本办法的制定遵循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我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高速增长,实行综合指标、单项指标统一考核和公正、公开、透明、激励的原则。

2.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计划的各市政府和承担出口创汇计划的省直出口企业。

3.各市政府均应制定相关的奖励办法,对各类出口企业制定具体的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完成利用外资目标。

4.全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列支。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是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奖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的指标和考核办法

1.建立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的指标体系。除直接考核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指标外,同时考核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重要经济指标。对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两项指标的考核标准,依据省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市政府下达的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额的宏观调控目标,以及向省直出口企业下达的外贸出口宏观调控目标;其他经济指标的考核标准,根据省统计局年终确认的实际完成数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各市及省直出口企业外贸出口宏观调控目标(以海关、省外经贸厅确认数为准)和利用外资宏观调控目标(以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确认的实际缴资额为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奖励奖金。

2.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目标考核由综合指标、单项指标双重指标组成。

(1)综合指标:在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国内生产总值、地区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预期目标的基础上,外贸出口额的报告期增长率高于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报告期增长率;外贸出口额的报告期增长率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下同)的报告期增长率;利用外资额的报告期增长率高于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报告期增长率;利用外资额的报告期增长率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的报告期增长率。

(2)单项指标:外贸出口额的报告期增长率高于宏观调控目标增长率;利用外资额的报告期增长率高于宏观调控目标增长率。

对各市政府全面考核上述指标完成情况,对省直出口企业只考核外贸出口宏观调控目标完成情况。

三、奖励的办法及奖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分基本奖和超额奖两大部分。

1.对各市政府的奖励办法:

(1)基本奖:完成综合考核指标的市,按每项指标分别奖励10万元,完成单项考核指标的,分别按各市报告期外贸出口额和利用外资额的大小予以分档奖励:外贸出口额在5亿美元以上,利用外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市,各奖励50万元;外贸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不足5亿美元,利用外资额在0.5亿美元以上不足1亿美元的市,各奖励40万元;外贸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利用外资额不足0.5亿美元的市,各奖励30万元。

(2)超额奖:各市政府当年出口额和利用外资额比上年实际每增加1美元,分别奖励人民币0.01元和0.02元,比省政府下达的宏观调控目标每增加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

经考核确认,对没有完成年初省政府下达的宏观调控目标的市,取消奖励资格。对完成单项指标的市,分别给予单项奖。

2.对省直出口企业的奖励办法:

省直出口企业作为一个考核单位,由省外经贸厅作为受奖主体,比照对各市政府的基本奖和超额奖的奖励办法进行考核。

3.各市政府所得奖励资金,20%用于政府外贸主管部门的奖励;80%用于奖励各类承担外贸出口、利用外贸的企业和对此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各市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由当地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方案和兑现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备案。承担外贸出口、利用外资和财政收入任务的各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统计、财务报表。不按期报送报表的,将不予以兑现奖励资金。弄虚作假的,省将予以通报批许,如数追回冒领奖金,并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奖励办法,自2001年起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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