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11月08日订定
第1条 本规程依典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举行考试时,有关试务事项,由办理试务机关组织试务处(以下简称本处)办理之。
第3条 本处置处长或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必要时得置副处长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处务。
分区举行考试时,得置试务督导一或二人,督导试务工作。
第4条 本处设秘书、题务、卷务、场务、总务、会计等六组,各置组长一人,并置试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各该组事项,其职掌如下:
一、秘书组:掌理文稿撰拟、新闻发布、协调联系、试务处会议之筹开、典、监试委员之接待等事项。
二、题务组:掌理考试试题之收取、试题封袋贴纸之打印、闱内试题选编准备、缮校、印制、封发及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试题汇编之编制、缮印申论式试题参考答案、统计及框记试题使用电子计算器情形等事项。
三、卷务组:掌理应考须知拟订、报名、试卷之拟制、弥封、收发、封存保管、典(主)试委员会、卷务协调会议、试卷评阅会议、阅卷管卷、试题疑义与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疑义处理会议与开拆弥封会议之筹开、考试成绩之登校、核算、考试完毕后发现应考人违规事件之处理、及格人员榜示及应考人申请复查成绩等事项。
四、场务组:掌理场务协调会议及监场会议之筹开、监场人员之延聘及工作之分配、押运试题人员之签派暨监场资料之编制、分发等事项。
第5条 五、总务组:掌理文书收发、经费出纳、交通运输、文件之印制、试场之洽借及布置暨各组工作之支持等事项。
六、会计组:掌理试务经费核拨、单据凭证结报送审等事项。
前项分组及其工作得视考试实际需要调整之。
第0条 分区举行考试时,得分设试务办事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执行秘书兼联络一人,试务工作人员若干人。
试务办事处依据试务处各组设置,除免设题务组外,其各组工作人员依实际需要派置之。
第6条 本处工作人员,由办理试务机关遴选人员担任。
第7条 本处试务会议,由处长或主任召集组长以上人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有关试务工作人员列席。
第8条 本处于考试全程办理完毕后裁撤,其有关文件册籍等,交由办理试务机关之主管单位保管。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