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12月18日修正
第88条 附属单位预算之执行,如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迁或正常业务之确实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办理,并得不受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之限制。但其中有关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之转投资、资产之变卖及长期债务之举借、偿还,仍应补办预算。每笔数额营业基金三亿元以上,其它基金一亿元以上者,应送立法院备查;但依第五十四条办理及因应紧急灾害动支者,不在此限。
公务机关因其业务附带有事业或营业行为之作业者,该项预算之执行,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一项所称之附属单位预算之正常业务,系指附属单位经常性业务范围。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