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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3)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2

施行日期:200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前段时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对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宁党办[2003]5号),对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提出要求,取得了一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的意见,党委办公厅制定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省级领导干部(包括不在职的省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监督执行。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坚持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区党委决策。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同党中央和区党委相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得放弃原则,做有损机关形象的事,不得为领导及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领导干部安排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不得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地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及时、准确地完成领导和组织交办的公务.刻苦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言行端正,勤奋工作,作机关干部的表率。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和组织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不得干预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党政事务,特别是干部选拔和人事安排,不得未经报告擅自处理应由领导本人处理的公务,不得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批示或答复问题,不得在传达领导指示时夹杂个人意见;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不得向领导同志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三、保守秘密,慎言慎行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对机要文件,资料和领导批示,要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和保管:随同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

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传播、泄露领导干部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不得传播、泄露组织未正式作出决定的问题;不得听信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得散布有损领导形象和声誉的言行;不得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擅自复印、摘抄;不得将机密文件中的内容和内部机密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四、谦虚谨慎,甘于奉献

加强自身修养,保持良好作风,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待人接物热情大方,处理工作公道正派,与人交往平和朴实。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甘于奉献,淡泊名利,不事声张。

不得有衙门作风,对下级机关和干部颐指气使,不得在待人接物时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不得在下基层时提特殊要求,搞铺张浪费。

五、廉洁自律,不谋私利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廉洁形象。

不得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的名义,徇私舞弊,谋求私利;不得插手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有偿中介等市场活动;不得接受或代领导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以领导的名义,在与领导工作有关的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长期借占各种设备,不得接受事先未经批准的与领导同志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或他人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学习活动和党组织活动。主动接受领导、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重大活动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和单位报告。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得以特殊身份自居不服从管理;不得骄傲自大,拒绝接受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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