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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关于建立干部诫勉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1

施行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局系统处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处级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诫勉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诫勉是教育管理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不是处分。建立干部诫勉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实施诫勉制度,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其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二、诫勉范围和时间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主要是对其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情节较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问题,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诫,进行帮助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除对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诫勉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也应进行诫勉:

1、在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2、当年民意测验不称职率超过30%未达到40%的;

3、没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而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

4、虽未达到《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规定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但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以及组织上认为其它需要诫勉的。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诫勉实施程序

1、确定诫勉对象。局组织宣传处根据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诫勉建议,经局党组同意后,填写《诫勉审批表》并向干部本人发出《诫勉通知书》。

2、实施诫勉谈话。被诫勉者由主管领导负责谈话,有的也可委托局组织宣传处或单位党组织负责谈话。

3、监督管理教育。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在接到《诫勉通知》后,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10日内将整改措施报局组织宣传处。

4、组织跟踪考察。局组织宣传处要及时对诫勉者进行跟踪了解,随时掌握被诫勉领导干部的表现和改进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帮助教育工作。

5、诫勉的解除。诫勉期满,被诫勉者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提出解除诫勉的请求,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局组织宣传处,经局党组研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它处理意见。

诫勉期满,对认识有差距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干部,可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对经教育仍无改变的干部,给予降职或免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认可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诫勉审批表》和解除诫勉材料归入文书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003年9月1日

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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