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示对象、内容和期限
第三章 公示程序和方式
第四章 受理反映、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纪律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级各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
经省委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式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03年11月8日
四川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选应进行任前公示:
(一)提拔担任市(州)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纪委书记,市(州)人大、政府、政协正、副职,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二)提拔担任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委工作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委厅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局、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省纪委副书记、常委、副厅级室主任,省人大、政协机关内设机构正、副职,省法院、检察院副职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等省委管理的领导职务的人选;
(三)提拔担任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的人选;
(四)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五)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含班子以外进入到班子中、在本班子中提升职务的。如市[州]委常委任副书记,副市[州]长任市[州]委常委同时任副市[州]长,市[州]长任市[州]委书记等)。
第四条 下列人选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一)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选;
(二)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的人选;
(三)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且不超过一年的任职人选;
(四)平级转任、平级交流任职的人选;
(五)明确正、副厅级别,享受正、副厅级待遇的人选。
第五条 任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拟任职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拟任职务;
(二)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号码;
(三)公示起止时间。
第六条 任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从发布公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任前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拟任人选的当日或次日(节假日可顺延),省委组织部通知有关单位,以省委组织部名义发布公示;
(二)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根据公示情况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或提名推荐。
第八条 任前公示采取以下方式: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市(州)党委、政府和省委工作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委厅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局、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的正职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在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公示(配近期正装免冠2寸彩照);
(二)市(州)党委、政府副职,市、州委常委,人大、政协正、副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任职人选,由各市(州)以省委组织部名义在当地党报、电视台公示;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秘书长,省委工作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委厅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局、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副职,省纪委副书记、常委、副厅级室主任,省人大、政协机关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正、副职,省法院、检察院副职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等任职人选,以省委组织部名义,由各单位党组(党委)以张榜或文件形式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示;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的任职人选,以省委组织部名义,由各单位党组(党委)以张榜或文件形式在本单位公示;
(五)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工作地或单位公示;
(六)借调、下派一年以上的人选,一般在原单位和借调、下派的单位同时公示。
第九条 省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和设置专门电话受理干部群众的反映。对反映的意见,逐一登记建档,做好归纳整理。
第十条 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可以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向省委组织部或市(州)党委组织部、本单位人事(干部)处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省委组织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向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对匿名反映的问题一般不查核,但对问题严重,且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也应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省委组织部根据公示情况分类办理:
(一)没有反映和反映问题不实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或提名;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或提名。并在任用谈话时向本人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报经省委领导同意,做出暂缓任用的决定;
(四)对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报经省委建议省委常委会复议,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等实施公示,并及时将公示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组织部。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四条 受理群众反映的相关部门、单位要注意保护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不得隐瞒实情不报或泄露反映人、反映内容。
第十五条 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刁难、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市(州)委和省级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任前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式样)
川组公示[200×]××号
按照《四川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现就×××等同志任职进行任前公示:
×××同志(性别、民族、年龄、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提名为××××××人选。
×××同志(性别、民族、年龄、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提名为××××××人选。
干部群众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请于7日内(××月××日至××月××日)以真实姓名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电话:028-86600012;传真:028-86600202)或××市(州)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省××部门人事[干部]处)电话、书面反映或面谈。
特此公示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